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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中信证券经纪业务不及自营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07:59 北京现代商报

  

中信证券经纪业务不及自营一半

中信证券经纪业务不及自营一半 王晓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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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市公司股东将获利丰厚,但券商股持续盈利能力堪疑

  主营业务利润2.8亿元VS利润总额8.6亿元,这是中信证券(600030)上半年的战绩。这意味着,作为创新类券商标杆的中信证券,在上半年牛市行情中,其自营业务远远超过经纪业务,让投资者不得不对当下火热券商股的持续盈利水平产生怀疑。

  正当外界对“过分谦虚”的业绩预增公告一片质疑之际,中信证券于上周四“及时”地刊登出2006年上半年的业绩快报。快报中的业绩与本报上周三刊登的《中信证券大举藏利?》一文的分析基本吻合。

  净利润增长8倍多

  快报显示,今年上半年该公司业绩大幅增加,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20亿元,同比增长865.11%;主营业务利润2.8亿元,同比增长3710.36%;利润总额8.6亿元,同比增长1186.8%;实现净利润6.28亿元,同比增长847.70%。

  对于业绩大幅增加,中信证券在快报中解释称:“主要是由于2006年上半年,A股指数大幅上升,交投异常活跃,使得公司经纪业务收入和有价证券投资业务收入与2005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与此同时,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与2005年同期相比,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该公司还表示,除2005年底已并入公司报表的中信建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外,报告期内还合并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中信证券(香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由于上述并表公司报告期内运营状况良好,提升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报上周三报道,中信证券上半年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利润合计应在9亿元左右,和公司快报显示的利润总额8.6亿元非常接近。中信证券此前公告称,公司上半年业绩预增超过50%;但“超过”多少并无具体数字,如今投资者才知道,原来上半年净利润增长竟为847.7%,这里头“暗藏”的获利空间如此之大!

  靠自营超过靠经纪

  资深证券人士张红记在分析了中信证券的业绩快报后认为,中信证券业绩增长如此喜人,并非单纯来自传统的经纪业务。

  “2005年下半年该公司经纪业务利润约在2亿元左右,而在今年上半年证券市场交投如此火爆,主营业务收入较2005年下半年增长250%的情况下,其主营业务利润仅有2.8亿元,实在让人感到有点匪夷所思。”张红记表示。

  他认为,对于券商类上市公司而言,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销售折让,即佣金打折;另一种是业务成本大幅增加,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高等。这或许和报告期内合并金通证券和增资中信证券(香港)有关。

  中信证券的业绩快报另一个特别之处是:在主营业务收入仅有2.8亿元的情况下,利润总额却高达8.6亿元。张红记认为,券商的自营业务在报表中应属于投资收益项,正是因为今年上半年内该公司自营业务利润大幅增加,才导致利润总额成倍高于主营业务利润。

  据此测算,中信证券今年上半年的二级市场业务利润应在5.8亿元左右,是其主营业务的两倍以上。

  上市公司股东获益匪浅

  历经4年的股市寒冬,中信证券终于迎来盈利的春天。对于这种转变最高兴的恐怕莫过于G中信的大股东们。记者从公开资料中了解到,在该公司的前十名大股东中,竟然有5家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如G雅戈尔持有该公司1.8366亿股,占总股本的7.4%;G国安持有1.8366亿股,占总股本的7.4%;已退市的扬子石化持有1.1479亿股,占总股本的4.63%;G两面针持有5050.80万股,占总股本的2.04%;此外,还有中国石化下属的两家公司持有5509.97万股、4591.64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22%、1.85%。

  以G中信每股上半年收益0.21元计算,G雅戈尔将由此获利3856.86万元,占其2005年度净利润的6.8%;而同样的收益则占到G国安2005年度净利润的17%。G两面针虽然所持股份较少,但也能从中获得1060万元的收益。不要小看这1000多万元的收益,它可是与G两面针2005年度的1063万元净利润基本持平。也就是说,G两面针仅凭这一项股权投资就可以将今年的利润翻倍。

  至于中国石化,则是除中信集团外的最大赢家,由于该公司间接持有高达2.12亿股,将因此获得4452万元收入。当然,这与其高达395.58亿元的2005年度利润相比不过是毛毛雨。

  商报链接:证监会:券商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

  商报讯 (记者 张培娟) 今年11月1日后,券商借贷炒股将成为历史。为了控制券商的经营风险,证监会昨日公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办法》对证券公司从事不同业务的净资本进行了严格限定。《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对券商影响最大的一则监管规定则是,“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业内人士表示,这对长期以来一直依靠股票质押贷款炒股的券商来说,影响重大。因为,以往很多券商凭借贷款,其自营股票的规模往往超过其净资本的10倍左右,《办法》实施前,必然有大量券商为了达到监管标准而大举抛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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