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即将启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要通过点击率向KTV收取音乐版权费用;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也做出决定,KTV从下个月起要按照营业面积向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缴费;双管齐下镇在KTV头顶的两沓账本,再加上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宵禁令”。
不到半年时间,顺风顺水、生意如日中天的KTV周边连布三子且步步为营,每年上千亿
元的财富也不得不摆上再分配的圆桌……
KTV一年唱响上千亿元消费量
“卡拉OK”一词源于日本,唱卡拉OK也是从日本传入中国的。据日本“全国卡拉OK事业者协会”统计,日本全国唱卡拉OK的人数大概为4820万人,而除了KTV,还有很多被称做“酒场”的地方,这里的卡拉OK消费量也不可小觑,日本人一年在卡拉OK上的花销大约为8000亿日元,相当于逾546亿元人民币。
日本音像制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KTV要按照其面积大小来缴纳音像制品使用费,日本KTV按面积分为33平方米和66平方米两类,前者每月缴3500日元(约239元人民币),66平方米的每月缴8500日元(约581元人民币)。音像公司和KTV之间有个充当“收费员”的中介机构——著作权协会,KTV每月向著作权协会缴纳音像制品使用费,著作权协会则每季度一次地将这笔费用转交给音像出版机构。不按时缴费的KTV将受到法律制裁。
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处副处长林曾伟告诉记者:“北京的此类娱乐场所有1000多家,目前经营状况都不错。北京KTV多是‘量贩’式经营,这个词源于日语,指的是透明、自助和平价的消费方式。”仅北京就有1000多家,而据央视报道,“我国目前大约有10万家KTV”。按照平均每个KTV有20个包房计算,每个包房每小时即使只赚10元钱,一年的消费量也有1240亿元。
盗版猖獗引来重拳砸向KTV
琳琅满目的歌曲给KTV带来如此大的消费量,而它们的创作者却常常不在受益者的名单上。“我从来没有拿过KTV一分钱。”水木年华的主唱缪杰向记者哀叹,现在制作一首MTV的成本大概在6万-10万元,这最基本的投入就已经很难收回成本了,如果再加上维权支出,成本太高了,“现在很少有歌手愿意出MTV了,这就是现在中国唱片业的现状。”
不仅KTV存在音乐电视作品侵权问题,国际唱片业协会统计显示,目前中国音乐市场大约90%为盗版,盗版音乐市场规模已达4亿美元左右。现在的唱片公司很难靠发行唱片挣到钱,其中来自盗版的阻击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于是,在文化体制改革年的2006年,维护音像知识产权的第一拳便砸向了KTV。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近日接连对KTV发出了缴纳著作权费用的“通谍”。
文化部将建立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是由北京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来运作的,这个公司由中文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而后者的控股者则是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根据计划,该系统2006年底完成试点后,2008年将完成全国推广。具体运作中,“中文发”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帮助版权人代收费用,而收费主体则是具体著作权版权人,缴费主体是相关的文化娱乐场所。
而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决定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的负责人表示:“我们讨论的标准是按照营业面积、营业规模来收费。最终决定按包间收费,这比较符合中国现状,因为一些KTV对歌曲点播次数统计不准确。”只要著作权人在音像协会登记,协会就会负责维护其知识产权,协会出面向KTV收取相关版权费用后会转交给著作权人。
两部门重拳杜绝盗版等音像不健康现象的同时,是否会滋生出新的“不健康”?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副所长向勇表示出自己的担忧,“文化部是管理内容的,但是它下属的公司参与建立系统、收费,介入太深了。政府是市场的守夜人,只是负责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介入太深则会出现靠行政手段搞市场垄断的嫌疑。”
争议
水木年华主唱缪杰表示:“如果按照点击率付钱,一首歌一次也就1毛钱,这样消费者一小时点击10首歌,也不过1元钱,消费者1小时多支出的一两元对唱片经纪公司来说,利润会增加很多。”
在公众看来好似并肩为音像公司获取正当利润而战的两个部门却并非联手行动。
收费并非文化部管辖范围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和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的“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一个是文化部批准的,一个是版权局批准的。究竟该由谁来扮演“音像著作权收费员”的角色?
中国音像协会相关负责人坦言:“文化部是管内容的,收费应该是版权局的事。”他还强调,由音像协会来负责监管实施音乐作品盗版问题,这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
“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是基于2006年3月1日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对娱乐场所内容管理的要求,由文化部授权文化部文化发展中心进行建立的。文化部只能对文化作品的内容进行管理,建立一个统计点播次数的系统,只能对歌曲的点击次数进行管理,收费不是其管辖的范围。即便收费,标准也应该参照版权局的有关规定,而不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而且,行政部门建立一个系统,系统的建设成本肯定来自纳税人的税金,考虑到还有一些不会去KTV的人,行政部门就不应该拿公共财政来支付公共产品。
有专家认为,“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将经过审查、授权的歌曲加入曲库,杜绝了不健康的歌曲,但这种行为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歌曲在公开发行时,已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查和批准,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还要对已经通过审查公开发行的作品进行“再审”,这就有些自相矛盾了。文化是多元的、具有包容性的,如果通过某个标准来决定歌曲的准入与否,势必出现文化部门代替大众审美观的质疑,造成文化市场“同一首歌”的局面,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音像协会应是授权收费方
相比“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底气不足,“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标准可谓“根红苗正”、理直气壮。
中国音像协会相关负责人分析称:“我们和文化部的相关卡拉OK管理系统不一样,文化部目前是做试点,而版权局法规一出台就是针对所有KTV的。”
“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这一标准来源于2005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只有经国家批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向经营场所使用的音乐作品、音乐电视收取使用费”的规定,国家只批准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这两家机构收取使用费。据了解,1988年成立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1990年成立了中国版权研究会,并于2002年更名为中国版权协会;1993年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目前,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电影家协会等作者协会团体和图书出版、音像制作、软件开发等版权产业的行业协会,成立了专门的版权维权组织。目前,中国音像协会已得到使用作品中90%以上的版权授权,具备了代表权利人收费的法律资格。
各方声音
专家:文化体制改革形成“KTV围棋格局”
面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进行不同收费标准的问题,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副所长向勇认为:“这是中国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特有现象。不同部门对同一行业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造成‘围棋’格局,这是我国的监管体制造成的。不仅唱片业如此,动漫产业也是这样。”
向勇认为,唱片业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由行业协会来实施版权监督,进行收费等。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也曾表示,因为音乐作品一旦发表,一方面作者无法与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娱乐场所、广播组织等使用人直接交易;另一方面使用人也无法为海量使用的音乐作品去一一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是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集中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并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照使用的实际情况分配给各个权利人。这就是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既可解决权利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海量使用作品的签约之苦。
KTV:播放歌曲其实是给歌手做宣传
记者采访了京城一些规模较大的KTV,在他们看来,歌曲能在KTV播放对于歌手而言是很占便宜的好事,这算是给歌手们做了宣传。唱片业业内人士对记者坦言:“一些有名的KTV牛极了,即便一些唱片经纪公司和这些KTV有合作协议,唱片公司收到的价钱也是十分‘优惠’的。”
很多音像制品市场准入上出现的漏洞无疑成了理直气壮KTV盈利的空子。有人为记者举出2004年底广州加州红卡拉OK、朝歌、钱柜、TOPKTV等因侵犯著作权等类似情况被推上被告席的事情。当时,广州卡拉OK经营者们还成立了律师组,准备联手回应投诉或诉讼。当时就有人明确表示,华纳作为境外公司,没有资格起诉加州红、朝歌、钱柜等卡拉OK经营者,因为华纳公司还没有在中国注册。
消费者:95%不在乎每小时多付一两元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把版权费用全部转嫁到KTV消费者身上,则1小时要多掏一两元。
记者随机调查了一些消费者,95%左右的人认为,只要有需求就去消费,不在乎是否多给了一两元。这些愿意交费的人理由各异,有不少人认为消费者应该交版权费用的20%,KTV应承担大部分。有50%以上的人认为,在KTV产生的播映费用应该由KTV厅和消费者各承担一半。有20%的人认为对于缴纳100%的播映费用没有意见,因为“KTV也要赚钱呀”!
另外大约5%的消费者则不同意每小时增加一两元,这些多是欢唱时间长且消费能力一般的年轻消费群。他们多喜欢在上午和夜间的KTV非黄金时间段消费,看中的就是收费低,一些KTV的非黄金价格低至每小时5元。对于他们而言,1小时贵一两元钱的涨幅不是小比例。
维权案例
□ 2003年年底,华纳唱片公司和正东唱片公司分别将宜禾钱柜和美乐迪诉上法庭,这两家KTV分别将郭富城的三首歌和陈慧琳的三首歌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两家公司因分别使用了三首歌被判赔偿唱片公司1万元。
□ 从2004年3月开始,国内外50家唱片公司及其代理公司针对国内大大小小近2万家KTV企业所进行的版权诉讼。50家唱片公司包括华纳、索尼、环球等世界级的唱片公司。2005年下半年后,上述官司陆续有了结果。在济南,2005年8月,包括阿米果、好乐迪、幸福时光、东方之韵等在内的9家KTV,被判存在侵犯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及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MTV作品著作权,并判处一首歌赔偿权利人2000元;在郑州,被告的KTV企业也基本败诉;在广州,KTV业主被判赔偿数万元的高额版权费用,直叹“版权猛于虎”。
□ 2004年,因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拉OK歌曲,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又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康体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8万余元。这是全国首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名义提起的涉及侵犯表演权的案件。
□ 2006年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深圳办事处状告深圳天籁村KTV娱乐城在未支付版权费的情况下,将20首音乐作品用于经营目的,要求其赔偿音乐作品词曲版权费,每首歌1万元,共20万元。音著协的代理律师指出,“在MTV版权纠纷中,维权的主体是唱片公司,他们维护的是自己拍摄的MTV影片的放映权,而不是歌曲本身的版权。如果歌厅不使用唱片公司拍摄的MTV,而使用自己拍摄的MTV,那么唱片公司就无‘权’可维。”
法规链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法》
第四条明确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事实上,目前MTV的出版、传播根本没有遵循电影般的严格审查标准和程序,接受的仅仅是唱片式的简单审查。唱片公司既要主张放映权,又不想接受审查,这种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事在世界各国都应是行不通的。KTV使用的MTV从正规渠道购入,则已支付相应费用,所以它一经销售就不能进行二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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