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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江苏垄断行业调价不得自说自话 企业不欢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 01:41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彭朋 南京报道

  刘吟咏最近很忙碌。作为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计划财务处的负责人,刘在短短的几周内,已经多次参加江苏省物价局组织的调研座谈会。和刘吟咏一起参加座谈的,还有南京市另两大自来水公司的财务主管。

  这些会议的主题只有一个:如何实施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据悉,自7月起,《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要求对省内垄断性行业、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少数重要商品的生产成本进行监审,从而对该类产品的调价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监控。

  而对水价的成本监审,成为江苏省推出的首个专项成本核算和审查。

  “下半年,我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7月12日上午,江苏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队长刘璐告诉记者,“这也是江苏省多年来首次进行的全省上下联动的城市供水成本监审调查。”

  先审后定价

  继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后,江苏省政府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出台了全国首个省级政府成本监审办法。

  刘璐介绍,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目前,列入政府定价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主要集中在垄断性行业、公用事业、公共福利性行业以及一些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例如水电气油、教育、医疗、公路客运价格等。

  江苏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副队长史太宁介绍,实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后,如果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涨价,则物价部门的审批程序和以前相比,将有所不同。

  以调水价为例,过去的程序是,由企业出具自己或第三方提供的审计或会计报告,直接提交到物价局价格制定部门;然后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委员、专家看看审计报告,提提意见,看看成本适不适合,基本就完成全套程序了。

  “实行成本监审后,企业提供的审计或会计报告,首先要提交到物价局成本调查大队,而非价格制定部门。然后,成本监审大队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到企业调查,主要是查看公司的总账帐、分类账、票据等,把企业的成本一笔一笔的算清楚。一些票据可能还需要复印带回来备用。完成审查,成本调查队将出具详细的报告,提交给物价局的价格制定部门。然后再由价格制定部门提交给听证会。”

  刘璐表示,实施这个程序后,不仅参与成本监审的部门增加到了两个,而且还可以避免仅使用企业单方面提供的第二手材料,确保价格制定的合理、公正。

  如何监审

  自来水是江苏省今年主要的监审项目。记者拿到的一份名为《<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草稿)的通知》中,详细列出了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成本项目。

  《通知》明确,城市供水价格成本主要包括两大类:水费、原材料、动力、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制造费用、外购成品水费用等成本项目,以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项目。

  关于成本核算的标准,《通知》详细规定了原材料、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用等上述各种成本项目的具体核算办法和公式。比如有关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要求,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超过15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以年销售收入3亿多元的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为例,其可算入成本的业务招待费约在100万元左右。

  据悉,下一步,江苏省物价局还将针对民用管道天然(煤)气、石油液化气、有线电视收费、义务教育杂费、高中教育收费、城市

公共交通等具体行业出台专项成本核算办法。

  企业不欢迎

  事实上,早在2004年初,江苏省物价部门就在价格听证程序上做出了新的规定,全面推行政府定价集体审议制度和听证制度。同年9月,江苏省开始执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中“凡听证必涨价”的局面。但此次物价部门全省大规模推行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制,仍面临诸多难题。

  一是监审目录涉及的商品和服务太少。

  成本调查队副队长史太宁介绍,目前列入江苏省政府定价监审目录的,主要集中于水电气。但在这其中,电价主要还是由国家发改委统一调控。而像

成品油、药品等很多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此次都未列入政府定价监审目录。

  “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监审目录的修订,估计不久新的监审目录将出台。”史太宁表示。

  二是推行这样的制度有难度,被监审企业不欢迎。

  南京某自来水公司的内部人士就明确表示:“既然要搞成本监审,那就没必要举行听证会了。”他认为“这样的监管说白了就是政企不分,”并且最终将变成走形式。显然,企业的这种消极情绪,将难以确保被监审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虽然江苏还在全国率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成本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也表示,这样的处罚仍然太轻。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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