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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将借助外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 09:51 中国财经报

  “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日前,审计署发布《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做出上述规定。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审计力量的不足。

  《办法》明确,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一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二是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四是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五是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署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般由审计署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聘请外部人员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对于特殊专业人员且不宜实行招标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

审计署还要求相关业务司逐步建立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聘请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相关业务司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拟聘请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考试。受聘人员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接向
审计署
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应予以保护和奖励。

  据悉,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社会信誉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拟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符合的条件包括:一是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二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三是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柴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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