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娟报道
日前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组织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申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活动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的活动,主要包括:开展艾滋病监测检测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开展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的活动、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对他们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活动,以及其他在遵纪守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促进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等。通过该规定,艾滋病防治事业活动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接受捐赠或者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有关人士称,此规定的颁发,为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出资出力的行为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和优惠,必将为动员全社会关注、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