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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联城支付 张勇奖金1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 09:00 每日经济新闻

  李鸿光 通讯员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2006-07-14]

  案件回放张勇与上海九城足球俱乐部签订了一份有效期自2004年2月6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运动员工作合同,并约定俱乐部参加2004年全国乙级联赛总奖金270万元人民币,其中第一阶段小组出线奖金为20万元人民币,第二阶段出线(即进入前八名)奖金为50万元人民币,决赛阶段进入前二名(即冲甲成功)奖金为200万元人民币。2004年1月1日,双方签
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张勇在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联赛中帮助上海九城足球俱乐部获得中甲资格,则由俱乐部给予张勇1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2004年底,上海九城俱乐部获中甲资格后,向张勇和其他球员及工作人员发放了冲甲奖金,其中张勇领取了1万美元。2005年5月18日,上海九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联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2005年12月22日,联城足球俱乐部通过声明:2004年冲甲成功后,俱乐部已根据合同支付张勇1万元美元(10万元人民币扣除税),由主教练朱明亮和张勇本人签名领取,张勇亦承认收到;2004年赛季运动员工作合同中承诺的冲甲成功的总奖金也已全部发到总经理、教练组、队员及工作人员手中。2005年12月26日,张勇为10万元人民币奖金一事提出劳动仲裁,在2006年3月21日,仅获裁决支持由俱乐部支付奖金差额17235元。对此,张勇表示不服,遂于2006年4月4日起诉到上海静安区法院,认为在俱乐部定下参加2004年乙级联赛的总奖金270万元人民币外,自己还与俱乐部另外签署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只要自己帮助俱乐部冲甲成功,则由俱乐部另行给予自己1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金。但事后俱乐部冲甲成功后,却不再兑现10万元人民币奖金承诺。后因俱乐部急欲出售所拥有的俱乐部,与球员洽谈欠薪时称10万元人民币奖金已给付了自己,遂引起该诉讼。庭审现场在昨日的法庭上,联城俱乐部辩称承诺给张勇的10万元人民币奖金,包含在2004年度运动员工作合同总奖金270万元人民币中。现张勇也已领取了该1万元美元,除去扣税部分与10万元人民币相等。法院认为,双方所签署的运动员工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工作合同与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奖金均指向同一事实即冲甲成功,但从具体内容看工作合同发放奖金还包括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小组出线。从签订日期看俱乐部承认工作合同是2004年2月6日签订的,而补充协议的签订却早于工作合同签订的时间。从张勇领取的1万元美元看,与10万元人民币尚有一定的差距,联城俱乐部也没有提供俱乐部替张勇缴纳10万元人民币所得税的证据,可见张勇主张的10万元奖金,有别于俱乐部2004年年度的总奖金270万元。再说若10万元奖金包含在270万元总奖金中,势必使总奖金额度减为260万元,这就损害到俱乐部其他运动员、教练组及工作人员的总奖金的分配。据此,法院判决由联城俱乐部给付张勇补充协议承诺的10万元人民币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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