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荣飞 发自北京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将住房套型面积问题作为查处的重点。《意见》表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住房,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同时,《意见》明确,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这样,自九部委37号文件以来,“90以下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和“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两个纠缠不清的概念终于可以澄清。
“这个解释授予地方一定的权力,使得政策有一定的灵活性。这样可以把户型结构的调整和人口聚集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市区和郊区应该分开,郊区容积率可以低,放宽户型,而经济适用房应在市区,这样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可以更多地留在市中心,从而改善交通,实现人口区域布局调整。”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室主任王小广对本报记者表示。
不过一位学者则对记者表示了悲观:“70%的地区总量概念肯定难以真正落实,假如郊区把别墅改成或新建90平方米(以下)的房子,普通居民由于交通时间、成本太高不太可能去买。”
在《意见》下发前,深圳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性细则,明确规定70%的比例是针对项目楼盘。
为防止各地出现新花样,《意见》明确各地要严格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
《意见》表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意见》还强调监察机关将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监察。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另外,《意见》还提出要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意见》表示,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根据37号文件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对城市政府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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