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资委积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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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10:17 国资委网站 | |||||||||
经大连市国资委委务会讨论研究通过,《关于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印发施行。 近年来,虽然大连各企业在法制建设工作上有了较大进展,但与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一些企业重特大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给国有经济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已迫在眉睫。
《意见》中明确了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目标以及实施步骤,强调了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各企业要自觉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把企业的法制建设融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去。 通过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决策前以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确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与业务部门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工作时限,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凡未经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核的重大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不能讨论;凡未经法律顾问机构审核把关的合同,总经理不能签字;凡未经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法律问题,不能送国资委审批。工作重点由处理经济纠纷为主扩展到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技术引进、招标投标、知识产权保护、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上来,实现由“事后灭火”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