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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合组织立法仍有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16:04 21世纪经济报道

  谁是指导机关?要不要主管部门?

  本报记者 秦旭东 实习记者 胡建龙 北京报道

  “争议依然很大。”张元宗说这句话的时候颇为感慨。

  张元宗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副部长兼法制办主任。作为总社的代表,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已经三年有余。

  6月下旬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之后,7月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法工委召集了农业部、全国供销总社和中国科协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士就草案征求意见。

  而围绕“农合”组织指导机关的争锋,已经上演了“好几轮”。

  争议一:谁是指导机关?

  在提交人大审议的草案中,第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

  而在这个表述背后,讨论中曾有三种表述方案:

  第一种是,供销合作社要依照本法规定,受政府委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种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供销合作社、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组织依照本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三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工商、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法规定做好指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有关工作。各级供销社合作社、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组织、扶持和服务工作。

  在4月下旬的一个草案版本中,采纳的是接近第三种方案的表述,只不过相关的具体表述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这是农业部门一直坚持的主张。

  对此,同样参与立法的供销合作社和科协提出了反对意见。之前多个阶段的草案版本,基本上是接近第二种方案的表述,最后提交人大审议的版本也终于维持了这样的表述。

  全国供销总社的代表在7月5日的会上表示,这是“吸收并权衡各部门各地方意见的结果”,草案“总体趋于成熟”。

  而农业部依然坚持一贯的主张,提出应该修改这个条款。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专业合作处处长赵铁桥告诉记者,农业部已经将他们的意见和相关理由通过正式途径提出。

  在之前人大常委会的讨论中,已有不少委员提出,目前草案这种表述不够明确,不够具体,也不便于操作,会出现执法难的问题。

  争议二:要不要主管部门?

  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职责是国务院明确赋予的,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便于及时指导、协调解决农合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而供销合作总社则表示,这个立法主要是解决“农合”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它是一部标准的市场主体法,不是行政法,不是管理法,根本无须规定什么主管部门。”

  供销合作总社的意见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没有哪个部门是任何一类独立的、产权清晰、从事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的主管部门”,而“农合”组织在本质上是一种无主管、无上级的权利人的自治组织,是和公司一样的市场主体。

  “农合”组织要面对工商、税务、财政等执法主体,这并不影响政府部门行使其相应职责。

  供销合作总社指出,各个部门的权限和扶持政策有明确分工和界定,如果集中在一个部门手中,构成权力和政策的垄断,不利于其他部门的参与,也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张元宗告诉记者,供销合作社系统从总社到省级社、县级社,基本完成了社企分离的改革,上下形成业务指导关系,基层社都改制成工商登记的经营性实体,对于通过这些实体组织兴办的“农合”组织,供销系统实际上处于类似于股东的地位,可以利用其网络优势、体制优势和市场优势服务于农民。

  据了解,备受关注的农民合作金融问题,就因为相关部门的反对,此次草案中采取了回避的选择。一位起草专家组成员说,做这个妥协就是希望减少摩擦和矛盾,使法律尽快出台。他表示,关于指导机关之争,也希望尽快协调各方意见,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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