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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审计厅制定《审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06-7-1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11:37 审计署网站

  为全面实施依法审计,促使审计人员正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防止和减少审计执法过错,维护审计监督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山西省审计厅于最近制定了《审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和义务性规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或者损害了审计监督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的后果。审计人员的下列行为将受到追究: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的;

  (二)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四)编写的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五)超越审计权限,给审计监督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依法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审计组组长的下列行为将受到追究: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不适当、步骤和方法不可操作的;

  (二)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没有进行认真复核,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问题的;

  (四)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提出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授意审计人员实施违法审计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下列行为将受到追究:

  (一)未按审计项目计划要求,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安排审计工作的;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不适当的;

  (三)授意或指使审计人员实施违法审计行为的;

  (四)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书不恰当或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五)其他依法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的下列行为将受到追究:

  (一)出具的复核意见不恰当的;

  (二)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意见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审计机关主管负责人的下列行为将受到追究:

  (一)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不适当的;

  (二)授意或指使审计人员实施违法审计行为的;

  (三)改变了审计报告的正确意见,不采纳法制机构提出的正确复核意见,没有按照规定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导致问题定性不准或者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审核或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书不恰当的;

  (五)其他依法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追究审计责任,将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调离执法岗位;

  (四)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审计被发现或被举报的,由厅审计执法责任制领导组责成法制处、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委员会驻审计厅监察室组成调查组,对过错事项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审计责任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厅审计执法责任制领导组研究决定。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厅审计执法责任制领导组申请复查;厅审计执法责任制领导组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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