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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上半年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近4亿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10:17 国资委网站

  无锡市产权交易机构上半年转让企业国有产权20宗,成交金额3.94亿元,与资产评估值相比净增1019万元,增值2.65%。

  今年以来,无锡市产权交易机构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严格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严防商业贿赂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发生。

  一是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自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从规范操作、自身建设等方面组织自查,不断提高行业自律。

  二是产权转让项目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程序进行审报,不得越权或越级审批。

  三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需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是坚持公允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产权交易,做到信息公开,交易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上,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者;公平竞争,不设排他性条文;公正交易,防范暗箱操作。

  五是确立挂牌价原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以资产评估值为挂牌价的参考依据,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六是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企业的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解除职工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各种社保费用。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法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
社会保险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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