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上半年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近4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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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10:17 国资委网站 | |||||||||
无锡市产权交易机构上半年转让企业国有产权20宗,成交金额3.94亿元,与资产评估值相比净增1019万元,增值2.65%。 今年以来,无锡市产权交易机构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严格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严防商业贿赂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发生。
一是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自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从规范操作、自身建设等方面组织自查,不断提高行业自律。 二是产权转让项目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程序进行审报,不得越权或越级审批。 三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需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是坚持公允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产权交易,做到信息公开,交易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上,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者;公平竞争,不设排他性条文;公正交易,防范暗箱操作。 五是确立挂牌价原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以资产评估值为挂牌价的参考依据,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六是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企业的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各种社保费用。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法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