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江苏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规范收支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江苏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江苏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必须以当年企业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省政府确定的比例,在次年5月3
1日前全额缴清上一年度应缴利润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应分股利、红利。省属企业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依据经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办理收益上缴申报手续,由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下达“收益收缴通知书”。企业根据“收益收缴通知书”的审核确认数,填开“一般收入缴款书”,列“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科目,于20日内缴入省金库。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专项使用,主要用于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性支出、省属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管专项支出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对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进行了明确分工。省国资委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使用,由省国资委提出初步建议,商省财政厅后, 共同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缴入库和资金管理。
《办法》还规定,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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