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取证十日必须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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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5:57 中华工商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日电】 三部门再次联手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记者今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 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杜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