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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整顿房产交易秩序 获预售证应10日内卖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1:47 第一财经日报

  房产商获预售证应10日内卖房

  据新华社

  国家有关部委昨日发布措辞严厉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同时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的此项通知旨在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订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加强对

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
房地产
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

  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从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要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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