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指导意见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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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1:46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诗淇 发自北京 昨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透露,为进一步加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推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日前出台了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指导意见。
这个指导意见中,明确查处卫生行业医药购销案件要坚持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查处案件的重点,一是坚决查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公务员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受委托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要查办利用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索贿收回的情况。二是严厉查处医疗卫生的干部和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行为。三是认真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财物的行为,以及收受提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而拒不自查自纠的行为。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还要通过这个专项工作堵塞漏洞,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毛群安强调说。 此前,卫生部为整治行业商业贿赂,设立了专项账号,在行业内掀起自查自纠行动,但是对于自查自纠之后所产生的资金如何使用、自查自纠之人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摆在了卫生部门的面前。 “关于账户的规范设立和账户所收的钱将来怎么用,我们正在研究专门的管理办法。”毛群安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