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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移应由人大主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10:58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魏文彪

  在中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依然属于国家的前提下,山西开始大规模地将过去属于国家与集体的采矿权转移给矿业公司或者煤矿老板。近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开始为全省产权改革后的煤矿分地区分批换发新采矿权证(7月6日《南方周末》)。

  在我国,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国家由人民组成,所以人民是矿产资源的真正主人,那么将矿产资源采矿权转移给私人,对于矿产资源转让的条件等就应当由人民设定或批准。尽管人民是一种“宽泛的概念”,但并不意味着人民行使决定权缺乏可操作性,因为人民有其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人大,所以矿产资源采矿权转移应由人大主导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采矿权转移”涉及资金巨大,容易滋生腐败。从《南方周末》的报道可以看到,山西一些煤矿采矿权的转移金额都在几千万乃至亿万元,而采矿权转移设定多少资金才合理,缺乏可以准确量化的客观标准。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因而极易滋生腐败行为。所以笔者认为,“采矿权转移”作为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有必要由人大讨论、决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谁有权来确保采矿权的转移,且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政府官员仅是国有资产的代管者,他们在权衡效率与国有资产保值时,出于追求政绩等原因,可能会造成资产流失;特别是在转移采矿权过程中如果发生腐败,几乎必然要以国有资产流失为代价。所以,从最大限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着想,人大在采矿权转移上应发挥主导作用。

  人大可以代表人民监督政府,人大对政府工作既可事后监督,也可事前、事中监督,而对于那些关涉重大的事项还可以直接介入方式行使监督权。所以人大应该运用多种方式发挥主导作用,保证采矿权转移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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