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刘璐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但从这些年的实际工作看,审计机关一直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审计为主要审计内容,对政府使用纳税人资金的有效性的监督远未履行到位。
国家应该通过“效益审计”这一手段对这些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问题进行审查、监督。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洁身自好、不贪污受贿,并不一定就是利国利民的好官员。
官员贪污腐败绳之以法,合情合法;清官好官就一定可以高枕无忧?
据悉,国家审计署今年加大了对“效益审计”的审查力度,在审计署统一组织的22个项目中,效益审计项目有14个,占到了总审计项目的64%;效益审计项目的工作量更是占到总工作量的81%。一些学者专家认为,这一举动正是国家要对那些出于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资金流失问题加以监管和制约。
纳税人的钱不能白花
为什么要“效益审计”?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院刘仲文教授认为,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但从这些年的实际工作看,审计机关一直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审计为主要审计内容,对政府使用纳税人资金的有效性的监督远未履行到位。顾名思义,效益审计就是以“效益”作为审计的对象和主要目标,同时与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有着必然的联系。
与传统的审计相比,效益审计是一种新的相对独立的审计形式,审查的侧重点也与传统的审计有所差别,效益审计主要是针对公共部门和政府部门公共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率的调查、审计和监管。
公共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所以就要更好地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效益审计就是要对这部分资金的利用率进行监管。
花钱不计后果的原因
并不是杜绝了贪污受贿就等于保住了国有资产、合理利用了财政资金,也并不是拒绝贪污受贿的官员就是好官员,出于百年大计考虑,应该加强培养官员高瞻远瞩的观察力和洞察力,合理利用财政资金。
造成这种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而导致资产流失的原因有很多,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陈章武教授分析,更深层的原因是因为决策者能力的欠缺,对制度、政策的制定和理解出现偏差以及对成本和收益的预测和估算不到位等等。
“同时,我想可能还存在一些别的原因,比如一些决策者或官员只顾眼前利益,好大喜功,为了自己的利益只做表面文章。”陈章武说。比如,为了让上级和民众立竿见影地看到自己的业绩,在城市建设方面并不是去做修缮地下水、管网这样贴近百姓生活的工作,而是在地面大种花草,看似成绩卓著,但从长远考虑,远不如种植树木和修缮地下工程等意义重大。
之所以会出现政府部门只是追求短期效应、面子工程的现象,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谢庆魁教授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体系没有发挥正常的作用,比如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出于很多因素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效益审计是大势所趋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曾在一次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在现实生活当中,除了有些违法违规、贪污腐败问题外,我觉得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损失浪费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为修理地下管道而刨开路面的“拉链工程”现象司空见惯,因规划不当导致竣工遥遥无期的高架桥等建筑工程仍到处可见,被百姓称为“半吊子工程”,像这样因为规划设计不当而闲置的“半吊子工程”又该造成多少资源的浪费?
《法制早报》曾报道的《六十万座体育馆闲置困局》中的绵阳体育馆花费1.5亿赛后被闲置就是最好的证明,可见,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浪费更发人深省。
审计署的有关负责人也谈到,效益审计正是以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为目标,关注资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
针对这一问题,谢庆魁说:“政府部门现在在资金支出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政府采购、开支、预算、决算中存在虚报瞒报、贪污受贿等问题,因此,效益审计是十分必要的;实际上,效益审计是国家对政府公共权力部门行使财权的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管。”
决策者本应该深思熟虑正确使用财政资金,但是往往会出现“不作为”行为,并非从长远大计考虑,而只管眼前利益的现象出现,钱没有花在刀刃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陈章武认为,国家应该通过“效益审计”这一手段对这些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问题进行审查、监督。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洁身自好、不贪污受贿,并不一定就是利国利民的好官员。
李金华审计长明确指出:“效益审计是更高层次的审计目标,是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经济秩序状况以及审计工作质量和人员的总体素质而言,要达到这方面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效益审计应有立法支持
目前我国开展效益审计有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即:一是加强对政府活动有效性的监督将成为核心关注点;二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加快,传统的财务合法性审计已不能满足需要,要求审计机关更要关注权力运行活动;三是人大和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提高,需要通过审计机关了解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效益情况。
陈章武认为,尽管如此,但是仅有目前《审计法》关于效益审计的法律根据是不够的,不具有操作指南作用。开展效益审计必须要有立法支持,要在法规上明确把效益审计提到与预算执行审计同等重要的位置,定期向人大和政府报告效益审计的结果。
因此,把效益审计写入审计法或制定暂行效益审计条例,作为实施效益审计的具体法律依据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要制订必要的准则规范和操作指南,规范效益审计的操作。
另外,效益审计的成果利用和结果披露很重要。要通过揭露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落实责任,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对效益审计的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这有利于扩大审计的影响,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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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中期,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审计就已进入以效益审计为中心,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并存的现代审计发展阶段。
近年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加强公共部门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的需求增多,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我国审计机关开始重视效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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