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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降门槛 绣球甩向制造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 16:30 财经时报

  《融资租赁法》新一轮小范围内征求意见的时间将持续2至3个月,之后,将统一意见和建议,在今年年底出台《融资租赁法》草案,并于明年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

  “在西方,几乎人人都参与到租赁中,而在中国,只有很少的人了解并参与其中。”全球最大的租赁咨询公司艾尔塔集团的负责人很惊讶地告诉《财经时报》他的发现。

  他用“潜力巨大”来形容中国未来的市场,但他同时也表示,中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面临很多障碍,需要很长时间。

  融资租赁法立法顾问陈烽律师在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指出,中国目前的融资租赁产品结构设计和市场水平至少比西方落后20年。中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初级阶段,收益率很低是中国租赁市场必须面对的另一个现实。

  如果说上面的判断稍显悲观,《财经时报》近日获得的全国人大财经委最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给了这个行业更多的希望。

  降低门槛

  《征求意见稿》第42条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比2005年4月出台的《融资租赁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降低了3000万元。

  在租赁专家沙泉看来,这或将为国内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提供便利,尤其能提高国内制造类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性。

  沙泉认为,5000万元的门槛其实没有必要。在他看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采用备案制,或像对待外商投资型企业的政策一样,“凡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商务企业,都应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融资租赁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如果资本金太少,对于风险控制和防范并不合适。

  几大突破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融资租赁法起草顾问组成员屈延凯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融资租赁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其中,境内金融机构投资控股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和监管,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批准和监督管理。这是一项重大突破。

  在屈延凯看来,这将大力推动有非金融机构背景的、各种专业化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快速发展,并为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控股融资租赁企业打开通道,增加了金融机构配置资金、控制风险、促进资产流转的操作平台。

  《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租赁物件的登记、取回权制度,以及“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倍”等规定,在沙泉看来,更接近市场发展规律和国际普遍做法,也更接近融资租赁的实际操作规律和本质。

  明年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对《融资租赁法》立法进程和内容的高度评价,并不能改变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散、乱、小”的现状,如何让这一法律成为推动市场发展的动力,需要立法者考虑更多。

  在融资租赁业浸润了20年的陈烽对此很有感触。在他看来,现在欠缺的是让更多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参与到立法进程中。

  他建议更深入调查一些国内外的案例,听取一些新的租赁公司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兼顾法律的适用性、前瞻性、兼容性。

  《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进程从2004年3月初至今已历时两年多。据陈烽透露,《征求意见稿》新一轮小范围内征求意见的时间将持续2~3个月,然后会统一意见和建议,在今年年底出台《融资租赁法》草案,并于明年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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