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7月7日讯(记者 李绍庆)一款服装去年在深圳卖到过1000元,今年在我市某专卖店却被当作促销时的原价,并打出了促销的招牌“原价1000元,现价200元”。近日,市物价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价格欺诈,“原价”应该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是价格欺诈。
记者今天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
出台并实施以来,仍有经营者利用种种概念欺骗消费者。一位消费者在某服装专卖店花了200元买了一套衣服,经营者告诉她,原价是1000元。但后来该消费者了解到,这家专卖店所说的原价竟然是去年的价格,并且是在深圳卖的价格。消费者不明白,同一套服装,去年在深圳的售价,在今年的济南市场上就能算是原价吗?
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市物价局12358工作人员。据介绍,“原价”应该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像这位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就是典型的价格欺诈,这个专卖店标示的价格既不是同一交易场所,也不是本次降价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因此,专卖店的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拨打12358价格热线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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