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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打掉网络赌球“老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15:32 华夏时报

  其控股公司一月内涉赌金额1.08亿 世界杯决赛前警方已张开大网

  昨天,北京警方通报,世界杯足球赛开赛至今,北京警方共打掉4个赌球团伙,抓获涉案人员24人。

  其中一人,级别为某境外网络赌博公司设在大陆的“总代理”,该名男子是近几年
来北京警方抓获的最高级别的网络赌球庄家。

  在警方起获的9台电脑中,其中一台电脑从6月1日至30日,下注金额达1700多万元。

  30多岁的孙某是无业人员,居住在朝阳一高档小区,有四五辆车,不是奔驰就是宝马,而且他身边总有四五个马仔跟着。

  可疑:无业男子拥有数辆豪车

  今年年初,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民警发现,一男子(任某)上午在家睡觉,下午外出,晚上在家熬夜看球,但他的银行账户却有多笔可疑资金往来,警方意识到任某可能有设庄赌球嫌疑,随即警方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

  通过侦查,警方发现了另一嫌疑人孙某与任某联系紧密。今年30多岁的孙某是无业人员,居住在朝阳区一高档小区,有四五辆车,不是奔驰就是宝马,而且他身边总有四五个马仔。警方发现孙某的账户更为异常,交易多,资金流动大,侦查员在化装跟踪过程中,发现孙某经常在某宾馆咖啡厅内和别人谈球论赌。

  难题:赌球者具备反侦查能力

  民警很快掌握了该赌球团伙的结构,孙某为该赌球网络结构中的二级代理庄家,而他的上家郭某则是境外赌博公司在大陆地区的总代理。另一与孙某关系密切的魏某则与孙某为一个级别,他们下面还设有无数小庄家,警方初步掌握了高某、徐某、周某等人员参赌的部分证据。

  警方发现,魏某、孙某等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为混淆警方的视线,魏某等人不仅时常更换车辆和住处,而且经常拿着无线网卡在汽车里登录赌球网站,有时甚至雇佣他人操盘,这给警方破案带来了一定难度。

  抓捕:大陆地区总代理落网

  在确认该团伙之后,7月1日晚9点,60多名民警兵分7路,将以魏某、孙某为首的两个团伙11名成员抓获,而大陆地区总代理郭某也在朝阳一公寓内落网。在警方起获的9台电脑中,均发现登录赌球网站的痕迹。其中一台电脑在世界杯期间,从6月1日至30日,下注金额达1700多万元,单笔下注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据郭某交代,2003年,经其“姘妇”张某介绍,他认识了境外某赌博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而得到公司提供的几个网络赌球管理平台,与该公司合股在京设置赌局。郭某控股90%,境外公司控股10%,境外公司按照投资额的千分之五“反水”给郭某。据介绍,郭某手下共发展三级代理,各级代理再另寻庄家。今年1至2月间,仅一个三级代理就进行了3328笔交易,涉赌金额竟达1.08亿元。

  对话警方:决赛前警方张开大网

  警方介绍,由于一般采取事后结账的方式,庄家们普遍有一定信誉。赌博链条基本以亲朋好友为纽带,陌生人和资金无保障的人下注他们根本不接受。

  “普通的会员只有一种赢钱的模式,那就是赌球;而作为庄家和代理的牟利方式是多样化的。”市局治安总队副支队长金祥说,由于赌博公司能够操纵比赛的输赢,所以最终赢家只有赌博公司和其代理。

  据悉,目前抓获的赌球人员以社会闲散人员、大公司老板、个体商户和白领居多,其中很多人“以赌养赌”(自己是庄家同时还下注参赌),并申请做多个级别的代理。

  办案民警介绍,赌球中一些高级别的赌徒每隔一段时间便更换住处改变上网场所,目前,网监处民警24小时轮班对网络进行监控。警方也采取高科技手段来获取线索,警方目前已经掌握一部分的赌球线索,并正在积极工作中。警方表示,随着决赛的临近,警方已张开大网。

  由于电子数据鉴定非常复杂,目前共有多少人下注、下注的总金额及庄家的获利额还在进一步鉴定中。

  案件链接

  6月初,西城分局治安支队根据掌握的赌球线索,于6月22日在阜外南营房的一居民楼内将涉嫌利用电脑上网赌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马仁赐等10人抓获,当场查获用于上网赌球的笔记本电脑3台。现嫌疑人马仁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6月15日,朝阳分局治安支队会同市局网监处对城市宾馆1508号房间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将涉嫌以网络赌球方式进行赌博的苏承造、魏荣寿抓获。经审查,两人对利用电脑登录境外网站下注方式进行网络赌球事实供认不讳。现两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如何赌球:想参赌须有上级授权

  警方介绍,网络赌博呈“金字塔”形(见示意图)。在整个金字塔体系中,每一级代理都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对下级代理进行授权和监管。没有上级代理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下级代理或会员就不能登录这个赌博网站进行管理或者赌博。

  怎样赢利:“反水”“杀成”是武器

  “反水”就是上级代理返给下级的提成;“杀成”则是上级庄家可以和下级庄家一起分成。“杀成”又称“对赌”,指的是赌客输或赢的钱,由赌博公司和下级代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或分担。由于赌博公司对比赛有相当的控制能力,所以“杀成”是赌博公司和庄家最主要的赚钱方式。

  除了接受投注额与赌客进行对赌获利外,庄家还能根据接受的投注额从上一级庄家获得一定奖励或分红,本案中,境外赌博公司以赌资的0.5%作为“反水”,返给大陆总代理郭某作为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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