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未超过工资12%的将免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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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15:27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昨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作出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税。
两部门已就此向各地发出通知。通知说,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这三种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这一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本通知,如有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应立即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