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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有财政资金置于监督之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13:51 金时网·金融时报

  一项统计显示,1999年以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投入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元,而2005年则达到了7733亿元。然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越来越多,各种管理漏洞也逐渐显现。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日前在作《关于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时指出,去年被审计的20个省区市,有4200多亿元此类资金的使用实际上脱离了省级人大的审查监督。

  多年来,我国审计和财政部门每年进行监督的结果证明,一方面,公共财政监督不可或缺、极为重要;另一方面,现有的监督检查机制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失,以致巨额财政资金的流失与浪费往往在事后才能发现,这种难以挽回的损失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

  就目前而言,对每年数千亿元的转移支付资金,只有国家财政部门1995年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来规范。这部部门规章制度已严重滞后,最为明显的是,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乏力,缺乏应有的刚性约束。因此,一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地方以后,由于项目分散,建设周期长,项目效益评价困难等,使得这部分资金失控,效益低下,中央不能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发现违规问题后,也缺少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不仅助长了不正之风,还很容易产生违法腐败行为。结果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当成“唐僧肉”,使这个领域变成腐败的高发地带。

  财政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项事业的发展、改革方案的实施,人民生活的改善,都离不开财政预算资金的强有力的保障。同时,财政预算资金又来自于税收,是全体国民辛辛苦苦积累下来的宝贵财富。国家花费巨大精力加强税收征管,号召国民勤俭为本,还有许多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需要救济,不少地方群众在贫困中等待扶持,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宝贵的财政资金却被少数单位、少数人轻而易举地挪用截取,不能不说是件令人遗憾的事。

  目前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是由《预算法》所确立的。但现行《预算法》所规定的财政监督却并不能尽如人意,如各级人大的监督,主要侧重对预算和决算的审议批准,在监督内容上是非常粗略的,难以发现具体问题。同时,

审计部门所进行的基本上是事后监督,等发现问题之时损失已经造成。而且财政部门的监督,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既难以覆盖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力量也显不足。特别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我监督,由于利益一体化使然,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这些正是我国公共财政监督机制的薄弱环节所在。

  公共财政资金取之于公众,必须由公共权力部门有效地用之于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大众不可分割的公共需要。确保公共财政这一本质的实现,既有赖于构建一整套民主化、科学化的收支决策机制和财政资金运行机制,也有赖于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因此,强化我国公共财政监督机制,既要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对公共财政的高层权力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直接民主监督,更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以审计和财政部门为主体的经常性专业监督。

  从严管

理财政预算,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建立预算资金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前,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往往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结果性检查多,过程性监督少。“铁”预算要求在财政预算的各个环节,构建起全过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堵住各种制度性漏洞,有效防范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就难以摆脱“年年审计年年忙、按下葫芦起了瓢”的尴尬。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收支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之一。财政收入能否依法征收入库,财政支出能否按照预算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能否及时、有效地落实到位。因此,为了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就必须有健全有力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加以保障,使所有公共财政资金置于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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