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 超12%将征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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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10:56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缴存比例不超标免征个税 早报讯“三险一金”税前扣除的政策有了明确的界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如果在12%以下,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费比例按当地标准执行
财政部昨(6)日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底下发联合通知。通知称: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超过12%,则超过部分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险”不超标不交个税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合新华社、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