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决定,从7月1日起,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一、二、三类地区调整,分别为540元、480元和420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分配制度和统筹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待遇的政策,切实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要求各地、
各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下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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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在此之前最近一次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其标准是: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其月最低工资标准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4元。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其他设市城市;其月最低工资标准40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8元。三类地区——其他各县,其月最低工资标准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3元。
地区类别月最低工资 小时最低工资 适用地区
标准(元/月) 标准(元/小时)
一类地区 540 5.0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 和安宁市。
二类地区 480 4.4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
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
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地区 420 3.9 其他各县。
记者 彭波(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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