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馨月 发自北京
今后,中央企业的非主业投资行为将受到严控。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
首部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的规章《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自本月1日开始施行,对央企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法进行监管。
《办法》规定,央企投资规模应该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非主业投资应该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昨天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央企业行业分布过宽,部分企业主业过多、主业方向不明,资源配置不合理。据统计,2004年中央企业投资总额约1万亿元,其中非主业的投资约占5%。大部分企业的投资行为较为规范,投资的重点基本集中在企业主业上,但少部分企业非主业投资比重偏大,存在盲目多元化投资问题,投资管理上漏洞和隐患较多,亟待加强监管。
《办法》规定,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建立了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国有控股公司,应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该负责人说,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主要是把握方向,通过确认企业的主业及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审核,引导企业投资向主业集中,控制非主业投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的目的,不是代替或帮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而是引导企业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央企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将由国资委另行制定。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央企其他一些投资活动,如金融类投资活动等在管理上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另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办法》具有阶段性和过渡性。下一步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将对《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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