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保部门提醒:企业招聘不能收取诚信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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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17:20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7月6日电 (记者 高路) 时值七月就业签约高峰,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一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约时,收取“诚信金”作为约束员工跳槽的变相“押金”,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上海一家西餐厅工作的厨师闽某,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被收取了3000元钱,企业负责人解释说“这是诚信金”,如果不违反约定,将来会如数退还。一年多前,美发师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一些企业为了留住人才而向劳动者收取“诚信金”,试图用这种变相“押金”的手段约束他们的“跳槽”行为,这样的做法近来时有发生,且呈现出从普通岗位人员向技术骨干、管理人才等岗位人员蔓延的态势,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 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规收取抵押金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