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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京城灰色汇市内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02:17 第一财经日报

  背后速读

  2年内,赵燕平采取委托的方式吸纳众多存款,开始炒外汇;此间,其还与工商行北京某分行达成贷款协议,获得本金10倍之巨的贷款额度,并以反复抵押贷款的方式,最后获得7000万元人民币进行炒汇,而贷款的名义是用于购买房屋

  本报记者 季谭 田毅 发自北京

  直到6月中旬,赵燕平的辩护律师魏汝久还在为促成赵的二审开庭忙碌。2003年11月19日赵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拘,此案于2005年7月18日经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当庭未有宣判。

  将近一年之后,即2006年4月26日,一审判决书才下达到被告手中。

  “之所以拖这么长的时间,是因为一审法院内部意见也不统一,到底这个案件的性质应该怎样来定?在这些方面他们存在着矛盾。”6月10日,一位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而此案又是大案要案,所以在审判时一定是非常慎重的。”

  因为是大案,由东城区公安分局直接递交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与此同时,银行与放大金额贷款炒汇的风险也被推至“聚光灯”下。巨额损失如何造成?

  东城区法院(2005第324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赵燕平自2001年至2003年期间,以代理外汇买卖为名,通过与邵毅、郭秀英等15人,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外汇买卖协议书或借款合同,并且以承诺12%~48%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进行炒汇,最终,赵燕平将上述资金用于个人外汇交易致使大量资金亏损无法返还。

  赵燕平对上述情节供认不讳,但是她认为损失不是因为“主观故意”造成的,而是由于在外汇交易过程中,银行违背了放大资金贷款炒汇协议,要求提前解贷,并且“没有及时通知我”,因此才导致重大损失。

  “如果银行提前通知我,我前几天就不会做一笔占用资金的期货,也就不会因为利率的变化,而被银行强行提前平仓了。”赵认为,正是利率的变化引起的银行提前平仓,导致了她炒汇现金链条断裂。“由于工商银行北京站东街分行违约,在原定归还贷款期的前5个月,要求我提前归还,致使我损失大约50万美元,他们应当包赔这一损失。”

  对此,其辩护律师魏汝久也认为,赵燕平外汇交易导致的资金亏损是由银行违约引起的。

  记者经调查了解到,工商银行北京站东街分行的确曾与赵燕平在2003年5月份签订了贷款协议,期限是半年。不久,前者发现汇市低迷,有可能最后导致赵燕平血本无归,于是就赶紧平仓。

  所谓“平仓”,根据相关金融专业词汇解释,即“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结算原先所做的新单”。

  来自银行方面反馈的信息说,当时银行为了避免因汇市低迷而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于是立即将赵的保证金收回卖掉用以填补损失。

  上述银行内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如果抵押的保证金没有了,到期又要还给银行利息,这时银行可以把质押的美元强行结汇。

  且银行方面认为,其已经提前在赵的个人炒汇电脑上发出了催还贷款利息指令,此说后来得到了赵燕平本人的印证。

  同时,魏汝久认为,赵吸纳的多户资金是用于炒汇这一明确的商业交易目的,因此,即使在炒汇过程中导致吸纳资金亏损,其行为也没有扰乱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经过审计部门4次审计,均不能证实赵燕平将被害人的炒汇投资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

  一位参与办案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曾表示,这是共同炒汇,是风险共担的,可以根据协议来进行裁定。但打了借条,就要偿还了。

  “特定公众”之辩

  在定性赵燕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所吸收的存款应该是“不特定公众”的。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不特定公众”作出明确规定。

  被告人赵燕平在庭审中称,被害人,也即委托人,主动提出要其代为买卖外汇,且大部分委托人都是在银行炒汇时遇到的,更为关键的是他们几乎都是亲自参与炒汇的具体操办人。

  6月3日,赵燕平的前夫赫兴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叙述了赵燕平与委托其炒汇者相识的全过程。

  赫兴中表示,向公安机关举报赵燕平侵害其经济利益的邵毅,2003年初在招商银行王府井支行炒汇期间认识了赵燕平。

  从2000年起,邵毅开始炒汇。她认为,虽然有三年的炒汇经验,但是由于外汇牌价波动大的时间主要在夜间,而自己在操作上困难比较大,因此就委托赵燕平炒汇。

  当时双方协议让邵毅比较满意,即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只要将邵的钱放在赵的账户里炒,就按其本金的30%支付利息。而签约之后,赵都及时支付了邵应得的大约3万美元利息,因此,邵就开始“放心地”将45万美元交给赵燕平去炒。

  赵燕平在法庭供述,2003年6月4日,双方签订了炒汇协议书。

  赵燕平当时告诉邵毅,她炒汇方式是用本金先到银行去做质押,然后进行贷款,经放大资金以后再进行炒汇,“这样利润可以达到本金的40%。”

  同时记者注意到,她们之间所签订的协议规定:“如果有适宜的行情,赵燕平可以在银行进行贷款炒汇。”

  “但是当时她讲的只是放大本金的1.7倍炒汇,后来她竟然放大到17倍来炒,这样风险就加大了,而她这样做,我并不知道。”邵毅告诉记者。

  根据记者了解,从放大贷款资金倍数这一点来说,赵燕平的确有违背与邵毅之间签订协议的地方。

  对于邵毅举报的赵燕平将自己仓中钱款,挪去补另外一个汇民李湘沂的仓,赫兴中解释道:“赵燕平将其他仓的钱赔给李湘沂,这是炒作的一种补救办法。炒汇就是资金来回变更买来卖去,炒的次数越多越快越挣钱,一年都不动是无法挣钱的,只有短线才能快挣钱。”

  放大资金炒汇

  招商银行王府井支行外汇买卖个人银行部的一位工作人员,曾向公安机关证实,赵燕平曾于2002年、2003年3月至6月、7月间在该行炒汇,赵及其用来炒汇的其他账户,都是通过银行贷款放大资金进行的。

  “用这种方式进行炒汇,如果是外汇汇率波动,操作不好就会成倍地赔钱。”上述工作人员说,他曾听赵燕平自己讲炒汇赔了钱。

  据了解,一般炒汇客户都用自有外汇进行炒作。但有些客户要从银行贷一些外汇进行炒汇。前述工作人员说。贷款资金与本金的比例,一般可以达到4倍,比如你有10万美元,可以从银行贷出40万美元,这样一共是50万美元,然后进行炒汇。

  “贷出的款项,客户并拿不到,只能是放在账户上进行运作。”前述工作人员解释说,在外汇利率下降达到一定程度时,银行会自动给客户“平仓”,这时客户就不能再用此账户进行炒汇了,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

  据记者了解,当时,也即2003年个人外汇买卖行情是,从年初到6月份,美元兑其他外汇的利率是下降的。(见图表)

  到6月份以后,美元对于其他外汇的汇率开始上扬,这样就导致欧元等外币汇率下降,当时下降了大约有10%左右,如果此时不及时把欧元等卖掉买进美元的话,就会赔钱了。

  “而之所以会赔钱,也要根据炒汇人的技术情况来定。但赵燕平是赔钱了。”前述工作人员说。

  前述工作人员解释道:“按照外汇汇率的波动幅度,下降10%就可能赔10%,如果放大资金进行炒汇,那么就会成倍地赔钱。”

  至于炒汇回报情况,前述工作人员说:“放大资金进行炒汇,行情好的话,回报可以达到本金的80%左右,通常情况下,回报可以达到40%左右。”

  这就意味着放大资金炒汇极有诱惑力。一般的实盘操作,正如邵毅所言,只有5%左右的盈利空间;而贷款炒汇的结果,利润会远远高过实盘炒汇回报。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招商银行王府井支行负责人,也向公安机关证实,在2003年3月,赵燕平到该行进行炒汇,“主要是帮助别人炒”。顾说,赵燕平为李湘沂账户炒汇是用贷款方式。“贷款到期应该是归还的,如果不还的话,银行会将客户抵押的钱款卖掉用来偿还银行的贷款。”

  记者了解到,2003年11月19日(赵燕平被刑拘时)的外汇牌价表,证明各币种与人民币卖出比价,美元为828.91、日元为7.6806、欧元为991.38、英镑为1411.14,欧元汇率已经历了此前6月份的低迷开始上扬,而此时赵燕平与工商银行北京站东街分行签订的贷款炒汇协议实际还未到期。

  由于赵燕平炒汇放大资金数额巨大,2003年8月,曾给赵燕平放大资金贷款炒汇的工商银行北京站东街分行理财部门的员工告诉赫兴中,增大资金这么多,是不允许的。

  赫兴中告诉记者,此时,8月底9月初欧元狂跌到1000个点,工商银行北京站东街分行负责人曾两次到大户室找赵燕平,要求她赶快提前解约平仓,使得赵燕平无法再炒作。

  房贷转成炒汇资金

  “因为与这家银行存在了实际借贷关系,因此签订了一式三份的借贷款合同。”赫兴中说,“但当时借款的用途不是用作炒汇,而是以贷款买房的方式运作的,贷款单总共35张,每张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即199.9990万元。”

  赫兴中就此咨询工行北京站东街分行,得到的回答是:“按照规定是不允许贷款炒汇的,我贷给你,你用就可以了。”

  赫兴中说,这个以房贷名义提供的贷款担保,并没有现实的住房作抵押。

  内部人士对此分析,假如一个人从同一个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买了好多住房,这显然是不被允许的。

  招商银行王府井支行负责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说,该行贷款给与赵燕平炒汇有关联的另一汇民李湘沂时,就是以住房贷款的方式,她说:“国家不允许贷款来炒汇,但是可以另外的形式贷出去。”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当时赵燕平希望能够进招商银行王府井支行的大户室,但是该行告诉她,账户里要有30万美元的保证金才能进大户室,“后来,赵燕平进了大户室进行外汇买卖。”因为李湘沂在招行的账户上是有足够资金进入大户室的。

  当时招行给李湘沂的贷款方式是“综合授信贷款”,贷款额度为“70%的外汇宝,即贷出本金70%的人民币”。

  但“贷款用途”,该行负责人在接受司法机关问询时的笔录表示说:“写的是购房。”至于李湘沂和赵燕平们是否可以用这种住房贷款进行炒汇?该负责人说:“这是不能的,因为这是一种信誉。”

  但是当实际上不被允许炒汇的贷款被在汇市操作以后,银行也就开始现实履行贷款炒汇的协议规定了。

  银行管理漏洞

  “如果是像赵燕平所说的交上6万元本金,就可以贷出95万元开始炒汇,按照《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有关的金融法规是违法和违规的。”银行内部人士说。

  银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赚取了手续费、吸纳存款(保证金),然后进行所谓的放大贷款,但放大后的风险就让客户来承担了。

  同时,为了逃避银监局的监管,银行用别的方式来贷款,比如房贷、综合消费贷款什么的,然后给一个质押的贷款利率,如果你的保证金是100万元人民币,那么可以在不超过这个款项的额度之内,循环来贷。贷了20万元,就还有80万元,剩下的80万元,还可以贷,该人士说。

  有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放大资金贷款炒汇,在北京的银行还是比较普遍的。虽然国家政策不允许,但在操作层面是允许的,不用负担法律责任。

  一位同样在银行进行放大资金贷款炒汇的人士告诉记者,贷款用途银行也是不审查的,它只是考虑利息能否偿还上。

  “所以赵燕平做贷款的时候,银行把她的外汇本金抵押后放大,然后赵再做抵押再进行放大,而这方面银行又不能监管,无形之中,银行就将赵燕平的资金放大了好几倍,但最后银行强制进行平仓了。这实际上是银行管理上的一个漏洞。”该人士说。

  记者手记

  监管难局

  来自《中国证券报》2005年8月11日的消息说,根据权威部门调查,以保证金交易炒汇的投资者超过90%都是亏损的。

  1994年8月,央行、国家外管局、证监会等四部委曾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自1980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只批准了外汇指定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代客外汇现货实盘买卖,但从来没有批准任何一家单位代客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所有开展这类业务的机构都属违法经营。”

  也就是说,国家外管局从未批准任何一家国内金融机构从事“保证金”交易,即不允许银行给客户放大资金来炒汇。

  此后,管理部门对任何形式的外汇保证金及外汇期货交易一直持否定和严厉打击态度。某省工行一位高层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银行放大资金进行炒汇,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事情。

  2005年9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曾向媒体通告,外汇保证金交易不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且隐含商业欺诈。擅自参与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汇民,一旦遭受损失其权益将不受法律保护。

  据记者了解,各家银行为了招揽业务目前都相继开办了个人外汇买卖账户资金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基本做法即是由银行将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某笔或几笔资金冻结,作为贷款质押担保,再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质押的存款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前提现或转移,但可用于外汇买卖。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里风险很大。部分客户可能将借入的人民币流向黑市购汇,存入个人外汇买卖账户进行交易,并同时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再向黑市购汇,形成乘数效应而资金放大多倍。表面上看质押物没什么问题,但真正属于客户的资金只是一小部分,大量的都是无保证的银行信用贷款。

  而如果这些质押贷款连质押物都没有,那风险又该扩大多少倍?又是谁的责任呢?

  6月21日,建行上海分行在国内首家推出了个人远期外汇业务,首次采用保证金交易模式,这在很多人看来是外汇保证金交易闸门将开的信号。此前,保证金交易一直被视为违法行为。

  建行强调,此交易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与境外金融公司在境内开展的非法地下炒汇活动有着本质区别,与现行国家关于禁止保证金交易的相关规定也并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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