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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引出9千万元国家赔偿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 11:51 法制早报

  丁观有

  10 年来,他近 20 次坐上法庭。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案由涉及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国家赔偿,另外,诸如管辖、时效、审限等法律问题也在系列案件中被一一阐释。而最为引人关注的,是他因为自己被 “ 错捕错判 ” 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高达 9 千万元的巨额国家赔偿。

  在历经 4 年的审理后,国家赔偿委员会日前终于作出了相应赔偿决定,相关案件也在他举步维艰地申请再审中继续着法律程序。

  2006 年 5 月 25 日下午,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复烤厂原职工苟晓炳终于拿到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这天,久旱的红河迎来了一场大雨。

  虽然国家赔偿委员会对自己提出的 9 千万余元的国家赔偿仅判赔一万余元,但 “ 这至少说明,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 ‘ 错捕错判 ' 有了一个基本的评价 ” 。

  以行贿拘留

  以非法经营逮捕

  1997 年 6 月 17 日 下午,还在单位上班的苟晓炳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说是县检察院有事找他谈谈。如约来到泸西县检察院,一位自称该院反贪局工作人员的当即向他出示了传唤证明,要他 “ 老实交代向某某工作人员行贿的事 ” 。

  一番审讯过后,苟晓炳从检察官的话语中得到一点信息:拘传他,和自己同父亲申办的一家经营农用可降解地膜的公司最近发生的事情有密切关系。

  原来,自 1993 年始,农村农用薄膜的使用得到空前推广。苟晓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多方考察市场及经营环境。 1996 年,云岭科技塑料厂(下称云岭厂)成立了。苟晓炳的父亲担任该厂法定代表人,他负责市场销售等工作。

  1996 年底,泸烟公司同意在次年使用他的可降解农用薄膜。

  为慎重起见,苟晓炳一方面将云岭厂生产的产品交由亲友试用并不断完善工艺,一方面又依照经济行政法规许可,同当时已有成熟工艺的国内同类厂家签订联营协议,由他们提供成熟产品。

  一切办妥之后,苟晓炳代表云岭厂与泸烟公司就该县 1997 年农用薄膜达成供货合同。签订合同时,泸烟公司还提出担心农用薄膜的降解时间会不会太长。因此在合同中双方约定,降解期限 60—70 天,到时不降解,每吨就要扣除 3400 元。而且合同约定 “ 由收货方验货下车,可拒收不合格产品 ” 。

  1997 年 3 月,在交付了近 300 吨薄膜给泸烟公司验收入库后,泸烟公司要求增加供货并签订相关协议。

  “谁也没有想到的是, 1997 年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泸西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干旱,农民盖在地里的薄膜因为天气的异常提前降解了。 ” 苟晓炳说, “ 我当时立即通知了与我们厂有联营关系的广西厂家,并要求成都的化工研究所派人来查看降解情况,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与泸烟公司就如何解决该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

  泸西县检察院却在这个时候拘传了他。

  1997 年 10 月 13 日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在以 “ 涉嫌行贿罪 ” 刑事拘留苟晓炳 3 个多月后,突然以苟晓炳 “ 涉嫌非法经营罪 ” 将其逮捕。

  而此时,确定“非法经营罪”罪名的新《刑法》刚刚实施了 13 天。

  起诉“非法经营”?

  判决 “ 投机倒把 ”

  苟晓炳随即向检察机关提出,按照早已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经营罪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泸西县检察院不能“越权办案”。

  泸西县检察院没有理会苟晓炳的异议,在对苟晓炳实施逮捕的同时,划扣了苟晓炳代理云岭厂在泸西县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简称农经会)的股金 39 . 4 万元,查封了苟晓炳所在云岭厂的相关设备和产品。

  更令人不解的是,据有关部门事后调查的结果,泸西县检、法机关在划扣 39 . 4 万元 “ 赃款 ” 及相应利息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存入专款账户。

  记者在已被国家清理整顿(前属国家认可的合法金融组织)的农经会档案中看到一份证明材料载明: 1997 年 6 月 27 日,(检察院)在冻结 6 日后划拨 …… 其中转账支票 40 万元,现金 13099 元。该会提供给记者的档案上还显示,泸西县法院 1999 年 2 月 9 日 入股 39.4 万元。股金证号 011990111452 , 2000 年 8 月 21 日 退股 39.4 万元,同时取出股息 16973.50 元。

  苟晓炳告诉记者:“通过农经会的档案证实,检察院和法院都未将 39.4 万元存人赃款专用账户,而且在我宣判无罪后主张退赔利息时,法院告知赃款是没有利息的。实际上,农经会入股已产生了 16973.50 元利息,这 16973 . 50 元利息至今未退还给我。 ”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当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该检察院在办理苟晓炳案子中确有一些不妥的地方。但他们同时告诉记者, 1997 年 1 月刚实行新的《刑事诉讼法》, “ 检察院的工作还未规范,没有赃款账户,案件的管辖权也还未明确,实属大环境所致 ” 。

  1998 年 1 月 19 日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被告人苟晓炳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家专营的农膜,构成非法经营罪。

  1998 年 3 月 13 日 ,泸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方当庭出示了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 4 份检验报告。苟当庭针对此检验报告提出,检验报告违反法定程序,检验结果值得怀疑。他的代理律师也指出:因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故检验产品合不合格并不影响定性,被告人所代理经营的农膜属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非统配产品;被告人所代理的云岭厂属依法成立的合法经营企业,并非无权销售降解型新研制农膜,故不构成犯罪。

  泸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无生产及供货能力的前提下与泸烟公司签订合同,又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并将购来的农膜倒卖给泸烟公司,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农膜的经营权,且产品质量不合格实属坑农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原定性不准,被告人苟晓炳构成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云岭厂存款 39 . 4 元、全套生产设备及已经卖出的商品上缴国库。 ”

  6 年抗争

  无罪判决终被确认

  1997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新《刑法》早已不存在 “ 投机倒把罪 ” ,代理律师认为:按照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追诉采用的 “ 从旧兼从轻 ” 原则,苟晓炳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该适用刑罚较轻的 “ 非法经营罪 ” ,但苟晓炳的行为,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并不构成犯罪。

  苟晓炳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0 年 4 月 30 日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云岭科技塑料厂经营的降解农用薄膜使用中部分提前降解,是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所致,而非上诉人苟晓炳的行为所致。法院判决苟晓炳不构成犯罪。

  为了了解当年提前降解的农膜是否给农民造成了损失,是否坑农害农。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由红河州统计部门提供的《泸西县统计局关于 1997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的数据表明:泸西县 1997 年烤烟产量大幅丰收,数量质量均创历史新高。《红河日报》当年也多次报道了泸西县烟叶产量质量创历史新高。当地部分农民在对记者回忆当年的情况时也表示,农膜是提前降解了,但降解时烟苗已经成活,对产量并没有造成大的影响。

  终审判决生效后,红河州检察院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01 年 5 月 22 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 “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2 ) 60 号文件规定,降解农膜不是国家专营、专卖产品,故此案不予抗诉。 ”

  2002 年 11 月 27 日 ,红河州中院再次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苟晓炳被改判无罪一案提起再审。

  据红河州中院之后的司法文书载明:原来,无罪判决被确认后,苟晓炳随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就在红河州中院受理苟晓炳的国家赔偿申请后的几天,泸西检察院和泸西法院就联文要求红河州中院对“苟晓炳终审被判无罪”的案件进行再审。

  2003 年 11 月,红河州中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上诉人苟晓炳无罪。

  “经济犯罪”

  引发连环官司

  这起由泸西县检察院自侦并提起公诉的“经济犯罪”案件,在经历一系列审判程序后,最终以无罪划上了句号,苟晓炳也摘去了罪犯的帽子。

  然而,由于泸西县司法机关对苟晓炳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导致苟晓炳被限制人身自由,其所在的云岭厂设备被查封,面临停业破产,接踵而来的 4 起民事官司让苟晓炳陷入了连环官司的囹圄。

  早在 1999 年,正当苟晓炳为自己的刑事案件上下奔波的时候,原先同云岭厂联营并向云岭厂供货的广西北海生光降解塑料厂以欠货款为由将云岭厂和苟晓炳告上了法庭。

  2000 年 4 月,泸烟公司提出被检察机关查封的原本已验收入库的保质期为 1 年的 119 吨降解膜, 4 年后为不合格产品,主张退给云岭厂,要求被告退还 171 万元货款。

  2001 年 8 月,泸烟公司(苟晓炳原所在的复烤厂已合并到泸烟公司)一纸通知,解除了同苟晓炳的劳动合同,事实上,自苟晓炳被检察机关传唤后,他应有的工资待遇就停止了发放。

  2002 年,苟晓炳以泸西县检察院、法院 “ 错捕错判,无辜羁押 188 天,造成企业停产,巨额财产受到损失 ” 为由,向红河州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 9000 余万元的国家赔偿。

  请求赔偿 9000 万,

  法院决定赔 1 万元

  2006 年 5 月 17 日 ,红河州法院作出决定:对苟晓炳被错误拘押 188 天,两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苟晓炳 1 3780.04 元。

  “ 9000 万的国家赔偿申请,在外人看来甚至有些离谱,但确实是我这 10 年来的真实损失。 ” 2006 年6 月9 日 ,记者随苟晓炳来到早已停产近10 年的云岭科技塑料厂,风雨中摇摇欲坠的厂房旁边长满了荒草,无声的机器设备在风中裸露着斑斑锈迹。

  “可降解塑料薄膜的专利,在北京市场上单是

知识产权就值 2 . 4 亿元,我 1996 年就申请的专利技术,生产到现在应该值多少? ” 苟晓炳反问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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