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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可判15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 15:00 21世纪经济报道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可判15年

  本报记者 王娜 北京报道

  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的建议
得到了来自全国人大的反馈信息。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修正案(六)将上述犯罪的处罚力度,由“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表示,这样的修改,使得此类犯罪的最高刑由过去的7年提高到15年。

  此前于6月24日在“安全发展”高层论坛上,李毅中提出现行刑法中有关

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7年,执行中还可能减刑或保外,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并建议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或者出台数罪并罚、加重处罚的司法解释。

  在分组审议中,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雇主责任的问题也得到了回应。委员们多次建议,很多安全生产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雇主或者是企业法人无视安全生产规定,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不应当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还应当追究雇主的责任。

  在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特别就此问题的争议作出解释。郎胜介绍,修正案(六)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郎胜强调道,对修正案(六)中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此项修订是国家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给予高度重视的体现,还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

  同时,该项法律条款也将从根本上改变李毅中所提到的,《安全生产法》中此项行为最高罚款仅20万元,难以起到惩一儆百作用的局面。

  另外,让李毅中一直头疼的地方事故责任人瞒报和谎报责任事故的情况也有望通过修正案(六)发出威慑力。

  修正案(六)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修正案(六)还增加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处3年以下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

  郎胜介绍,修正案(六)的内容还对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等方面密织法网、重点出击。

  例如,刑法中已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一位专家向记者解释,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医疗领域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问题严重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刑法修正案(六)自2006年6月29日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链接· 国家安监总局7月3日公布了2006年1~6月全国安全生产简况:

  今年上半年,全国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854人;全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2起,死亡88人。具体情况如下:

  特大事故情况: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3起,死亡854人,同比减少5起、455人,分别下降8.6%和34.8%。其中:工矿商贸企业 发生22起,死亡418人,同比减少5起、341人,分别下降18.5%和44.9%。

  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企业 发生16起,死亡325人,同比减少8起、379人,分别下降33.3%和53.8%;金属与非金属矿 发生2起,死亡27人,同比增加2起、27人;建筑企业 发生1起,死亡11人,同比增加1起、11人;工商贸其它企业 发生3起,死亡55人,同比增加1起、26人。

  特别重大事故情况: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2起,死亡88人,同比减少5起、396人,分别下降71.4%和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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