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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9:14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7月2日讯记者李侠报道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这标志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规范的融资融券交易即将现身我国证券市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完善证券市场机制的工作又迈出新的步伐。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
务的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债权担保、权益处理、风险控制等基本制度作了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共二十四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这两个规范性文件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具备已经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三年以上、经营行为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等七项条件。

  《试点管理办法》特别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应当已经证监会认可,并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为了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向客户融资,办法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只能向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户融资、融券。

  《试点管理办法》还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防范、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的证券和资金的安全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施严格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融资融券活动;同时,还将认真总结试点期间的监管经验,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规则,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式推出及持续健康运行打下基础。

  据了解,为配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规范试点期间的融资融券交易与登记结算活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并将于近期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将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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