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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黔高速客运招标惊现不速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4:09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白勇

  中标的国有控股重庆交运集团下属企业成立时间竟然在中标之后无论是营运线路的审批和调整,还是运力的增加,似乎都与民营客运企业沾不上边。除此之外,新增客运指标的投放也是对民营企业设置种种障碍,目的还是限制其进入。

  2005年11月21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渝黔高速公路客运班线50辆班车的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正当民营客运企业纷纷为此庆幸之际,接下来发生的事实让他们感受到公开招标只不过是为了作秀,那是施放的烟雾弹,目的是要蒙蔽社会和政府的眼睛,从而暗渡陈仓。

  其实,运输市场中客运路线经营权招投标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新增运力的主要模式,在全国各地高速公路客运市场上得到了广泛采用,其目的在于促进道路客运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渝黔高速公路建成之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重庆至遵义、贵阳高速公路客运班线经营

  权首度进行公开招标,对外发布了《招标文件》,初衷应当说是好的。但是,问题也出在这个《招标文件》上。

  民营客运企业普遍认为,《招标文件》内容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倾向,其中包括设置了许多有利于国有客运企业而不利于民营客运企业的条款,从而事实上造成民营客运企业“中标不能”。对此,在《招标文件》及其“招标评分方法”公布以后,民营客运企业及时向重庆市运管局送达了《对渝黔高速公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评分方法的异议书》,提出了如下异议。

  首先,招标评分方法违背了公平原则。他们认为,招标评分方法直接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只占了10分,特大事故安全指标只占4分,而经营规模却占了36分之多。这种评分标准明显偏向于规模大的企业,却忽视了长途客运服务质量第一这个根本。如果过分地强调企业规模,那么对服务质量好、责任事故少但是规模较小的合格企业必然形成歧视,违背了公平原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昌麒先生,西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光志先生和重庆社科院副研究员李玉雪等专家,就《招标文件》仔细研究后认为,把具有“半行政、半市场化”体制特征的国有企业所拥有的优势作为决定性的中标因素,使得民营企业根本不可能与国有企业一样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这实际上是给民营客运企业设置了无法逾越的市场准入障碍,不符合国家鼓励非公经济进入公用事业领域的精神。

  其次,招标评分方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了招投标法。民营客运企业认为,招标方对投标者进行了资格审查之后又把经营规模作为评标重点,明显偏袒规模大的企业,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造成并助长了垄断经营,违反了招投标法自由竞争的根本原则。

  再次,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使招标程序形同虚设。民营企业认为,重庆市运管局表面上进行了经营权招标,但由于其招标建立在违法、不公平的评分方法上,客观上相当于内定了中标者,导致了法定的招标程序形同虚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也违背“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变相提高了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公共交通行业的门槛。《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发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民营客运企业认为,市运管局《招标文件》片面强调规模,使少数规模大的国有客运企业占据很大的竞争优势,造成民营客运企业不可能中标,这完全是变相提高民营客运企业进入公共交通市场的门槛,有悖于“国发3号文件”精神。

  为此,民营客运企业要求重庆市运管局对招标评分方法进行修改。但是,重庆市运管局对民营客运企业的异议于不顾,毅然在2005年11月24日发布《渝黔高速公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中标公告》,确定了第三人重庆交运集团(国有控股———记者注)高速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投标的中标人。

  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个所谓的中标人———重庆交运集团高速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赫然表明,其企业成立日期为中标获得渝黔高速公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之后20天的2005年12月14日!一个在重庆市运管局为其颁发中标公告之际法律上根本就不存在的企业,居然能够堂而皇之取得炙手可热的渝黔高速公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以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多家民营客运企业,包括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龙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在多方反映问题均无结果的情况下,由渝强集团公司作为原告,于2006年1月9日一纸诉状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渝黔高速公路客运班线50辆班车的经营权进行的公开招标(招标文号为“2005”0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但是,这个看似一目了然的官司,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受理不到三个月后,迫于来自各方的压力,不得不在今年4月7日作出行政裁定:中止审理。偌大一个重庆直辖市,难道民营企业真的是有苦无处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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