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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安全生产既要严惩违法 更要政策治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2:15 中国经济周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李毅中

  安全生产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是我们党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安全发展体现了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反映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以人为本”首先
要以人的生命为本。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现象严重,对此必须严刑厉法,重典治乱。各地反映《刑法》第131-139条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建议尽快修改,或者做出数罪并罚、加重处罚的司法解释。此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定最高罚款20万元,远未使非法业主伤筋动骨,也难以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5倍罚款”,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以及高检、高法的支持下,目前《刑法》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工作正在推进。

  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要继续下决心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严惩事故直接责任者,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中纪委、高检、高法、监察部、司法部、安监总局将对最近两年重特大事故处理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要告知社会。

  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除了依法严惩、严格执法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必须高度重视以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实现源头治本、政策治本。

  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明确的三项经济政策。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确定了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三项经济政策。财政部、发改委和安监总局已经就煤矿、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出台了实施办法。其他高危行业的办法也正在拟定。下一步要建立完善事故伤亡赔付法律制度。

  二是抓紧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税费率过低,不仅造成国家利益受损,而且导致产业进入门槛过低,乱采滥挖,资源浪费破坏严重,安全事故多发。实行以储量为基数、与回采率等挂钩的资源有偿使用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治本之策。

  三是建立煤炭可持续发展的基金制度。要在煤炭生产成本中提取部分资金,包括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由政府掌握解决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资金,由企业自提自用等。这样使煤炭成本中包含了资源、安全、环保、转产成本,促使成本合理化,抑制小煤矿的暴利。最近国务院已批准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改革措施的试点,要积极推进,取得经验。

  四是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所有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要推进工伤保险的改革。鼓励、支持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推动矿山、化工和建筑等高危行业加入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或其它财产险。此外还要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使人工成本合理化。

  五是建立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2005年国务院用30亿元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但相对于接近600亿元的安全欠账而言,国家扶持资金毕竟是不够的,主要依靠企业增加投入,提足用好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地方政府也应投入相应配套资金。此外,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已公布了《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鼓励煤矿治理和利用煤矿瓦斯。

  (该文根据李毅中局长6月24日在安全发展高层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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