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民生活用电提高0.69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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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 04:29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6月30日讯 (记者 王颖军) 记者今天了解到,按照国家发改委下发文件的通知,即日起,山东开始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61分/千瓦时(度),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69分。 我省新的电价政策是: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提高;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69分;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74分;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提高3.73分;大工业、化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2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件指出,这次电价政策调整主要是为解决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4月份煤炭价格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的影响,适当扶持电价偏低电厂并出台烟气脱硫机组电价,疏导电价矛盾,同时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据了解,这次电价政策调整,提高了销售电价,主要用于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山东省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09分;另有0.74分用于解决中央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别全额上缴至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0.1分用于征收可再生能源加价,专款专用,用于出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0.3分用于提高电网输配电价,缓解电网还本付息压力。 同时,降低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将山东省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由过去的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部分地区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在这次电价政策中,济南、淄博、枣庄实现了城乡各类用电的同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