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离奇执行案 到底为哪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11:39 人民政协报

  云南泰康木业有限公司强制拆迁案调查

  一桩标的额为300万,且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案,被执行人近千万元的财产却被“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强制搬走,至今下落不明。是执行公务,还是有人假冒公务人员非法侵占他人财务?经过本报记者调查,真相逐渐显现……

  报料:财产失踪近日,本报接到云南丽江泰康木业有限公司邮寄的一份投诉资料。资料显示:2006年4月14日,该公司位于昆明市金殿金黑路221号的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分公司)遭受了不法侵害———这天上午九时许,盘龙区云山社区伍家村村长罗永升,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昆明市规划局的个别执法人员带领下,纠集非法势力二百余人,暴力赶走我公司职工,强行拆毁我公司办公楼、员工宿舍及厂房;两天后他们控制的公司场地又发生人为纵火烧毁我公司价值三百万元的厂房和原材料;4月24日又盗走我公司千万余元的进口设备和数百万元的成品。直到今天,非法势力仍强占我公司,破坏仍在继续。

  泰康分公司在事发当天就向辖区派出所———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白龙路派出所报了案。

  据了解,泰康分公司厂址所在地就位于盘龙区云山社区伍家村,系租凭用地。2002年10月22日,泰康公司与现盘龙区青云街道伍家村达成协议:租赁原“金福圣竹木业有限公司”厂址的山地57.6亩,租期二十年。同时,泰康公司以16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原破产企业场地上遗留下的厂房、宿舍若干。接手后,泰康公司对原有厂房、宿舍进行了改造,同时建造新厂房,先后投入资金3000万元,仅从德国、

意大利购进高档加工设备价值就近1500万元,建立了泰康木业昆明分公司。

  派出所:执行公务昆明市公安机关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4月14日上午10∶20,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白龙路派出所接到了泰康分公司工作人员的报案,称有一群人毁坏公司财物;10∶30派出所出警赶到现场,并命令所有进场人员全部停止活动,保持现状,以便于了解情况。但不久,民警就解除了对现场的控制。

  据当时一位在场的泰康分公司员工回忆,民警当时认定是“中院执法,要配合,再报警作妨碍公务”。但这位员工感觉不像是法院执法,虽然法官进门后就对公司值班人员说“今天法官来执行,请予配合,把大门打开”,但是“法官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和相关文件”,这明显“不符合法律常识,几千万元的厂房说拆就拆,没有合法手续怎么行,我们怎么对老板交待”。

  白龙路派出所所长王东对“执行公务”这种说法予以确认,但他否认是法院在执法,“当时在场的有规划局监察大队一位周副大队长和江中队长,法院没有派人来。”

  王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拆迁时村委会的十多个人都在场,还有一个拆迁公司———皓盛昌拆迁有限公司。当时拆迁公司出示了相关拆迁证明———规划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正常法律逻辑,即便是规划局执行公务,也应该有法院的人才对。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划局并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强制执行需要申请法院执行。

  对于4月24日泰康木业财产失踪一事,王东告诉记者,当时泰康木业并没有立即报案,“派出所没有接到报警”,后来泰康木业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公司财产不见了,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拉走了。

  “由于4月24日他们没有报警,当时我们并不知道那些财产的去向。我们通过后来的调查了解,机器应该是被法院异地查封了。”王东说这话时显得并不是很确定。

  但从盘龙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外宣传的一位负责人那里记者得到了肯定的答案。这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件事情局里知道,是执法事件,泰康木业的机器被异地查封了。”他同时也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很复杂。”

  规划大队:村委自行拆除

  到底是谁要强制拆除泰康分公司的厂房?昆明市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是伍家村股份合作社自己拆的。”

  记者在一份编号为昆规法罚(2006)0019号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上看到,昆明市规划局于4月6日以伍家村股份合作社为处罚单位,责令其于2006年5月21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厂房。

  从此处罚书看,涉嫌违法建设的厂房就是泰康分公司所使用的厂房。

  对于规划局的处罚决定,泰康分公司负责人董萧静觉得有些冤枉。他告诉记者:“2002年,通过合同,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我们,我们后来又投入了很多资金。即便要罚也应该以我们为处罚对象。怎么能以伍家村为处罚对象?我们的权利根本没法保证。”

  记者从那份处罚书上看到董萧静所称的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有: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泰康木业不是处罚处象,临到被拆当口才知道自己违法了,没有任何反应时间。

  对4月14日拆除现场为何有规划局监察大队的人,规划局监察大队李队长告诉记者:“我们是应村委会之邀,确认村委会自行拆除自己的违法建筑。”李队长反复向记者强调,他们只是被邀前往,不是主动强拆。

  李队长还透露给记者一个信息:4月14日法院执行局确实有人在,而且确实是在执行公务,但绝不是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还没到,他们已经自己拆了,也用不到了。”

  法院:现在说不合适对于4月14日拆迁一事,派出所说法院没有人去,被迁拆人对法院执行人员在场却是言之凿凿,规划局接受采访的相关工作人员也明确提出法院工作人员确实在。对于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为何却有截然不同的说法?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自己最有说服力。

  记者就此事向法院申请采访,不料却遭到了婉拒,“我们说现在不合适。”昆明市中院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反复向记者表态。

  记者通过各种官方渠道多方联系采访被各方指认的“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始终不肯见记者一面。

  昆明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4月14日和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同一工作人员都在场,不过“是为了另一个案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所谓“另一个案子”是指,2005年泰康木业与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发生法律纠纷,后经法院终审判决,泰康木业败诉,应给付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300万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前,泰康分公司的机器设备被法院依法查封。2006年4月21日,泰康木业与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泰康分公司依法申请解除查封、中止强制执行。但4月24日,泰康分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就被强制搬走,“我们现在都不知是谁偷去了。”董萧静说,合法手续就更不可能见到了。

  记者在一份编号为040、出具时间为2006年5月8日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看到对此次事件的一个答复:1、2006年4月14日对泰康木业公司厂房的拆除,系昆明市规划局执法大队依据昆规法罚(2006)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章建筑的拆除;2、4月24日抢去泰康木业公司的财产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诉讼保全财产进行的查封;3、4月17日的火灾事故起火原因及性质正由盘龙消防大队、白龙路派出所进行调查。

  2006年5月11日,盘龙区公安局作出了对火灾原因的认定:系人为放火。

  截至发稿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都不肯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现在,泰康木业分公司的机器设备到底身在何处似乎成了一个并不复杂的谜。如果真如公安局和规划局相关人员所说,机器被法院依法查封,一个简单的执法事件,法院为何不愿意接受正面采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真的是正常执法,为何不见相关法律程序文书?依据“不申请不执行”的强制执行基本原则,即便是法院执法,那么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又如何界定?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