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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卖亿元抵押房产在沪吃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6:27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

  房地产公司把在建房产向银行抵押获得贷款进行续建,同时出售,这似乎已是房地产业内的惯例。不过,这一惯例在上海遭遇司法检验。

  去年9月,上海华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江建设”)将一处3万多平方米的房
产作价1.85亿元卖给东方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物产”)。签订协议并交付1000万元定金后不久,东方物产发现这一房产竟然已于签约前13天抵押给了上海银行,抵押贷款金额1.9亿元,贷款期限到2008年。为此,东方物产将华江建设诉至法院。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备庭开始审理此案。

  东方物产的代理律师潘定春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我们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定金,同时根据协议支付赔偿金2625万元,就是房屋总价的20%。”他表示,华江公司并无诚意履行合同,而且也已经没有条件履行合同,“抵押的房产无法自由交易。我们买来的房产不能再卖,那买来有什么用?”

  华江建设却不这样认为。其代理律师表示,双方签订的只是“定金合同”,并非正式

购房合同。因此,华江建设还反诉东方物产,要求后者继续履行合同,交足1400万元的定金。“我们的贷款是属于在建项目贷款,这是业内惯例。同为业内人士的东方物产应该知道。”

  但潘律师表示,定金合同仅仅是为订立主合同设立的,并不涉及房屋价款、违约责任等条款,而此前双方所签协议已具备了正式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华江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我们的合同是谈了一个多月才签的,华江公司故意隐瞒抵押信息,涉嫌欺诈。”

  一位

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订立
商品房
买卖合同时,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方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房地产业的抵押惯例,恐怕也不能对抗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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