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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规下月探路深圳模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1:21 第一财经日报

  土地、资源、人口、环境“四个难以为继”的压力之下

  本报记者 章正义 发自深圳

  继贵阳之后,我国第二部地方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庄礼祥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条例》首次明确发展循环经济十大保障制度的同时,深圳将于近期加强配套立法工作,以最终构建起完善的循环经济发展法制保障体系。十大制度护航循环经济

  在过去25年创造了“深圳速度”的经济特区,正面临土地、资源、人口、环境“四个难以为继”的压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成为深圳破解这些难题的必然选择。深圳官员也曾明确表示,深圳将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率先垂范,为全国贡献一个发展循环经济的“深圳模式”。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去年4月便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曾先后到发展循环经济较早的贵州贵阳、上海、广东南海等市考察,并征求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意见。今年3月14日,《条例》在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上顺利通过。

  庄礼祥昨天表示,《条例》的首创之处在于确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评价、废弃物产生回收及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审核制、绿色消费、政府绿色采购,以及政策扶持和淘汰、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等十大制度。

  例如,深圳的政府科技研发及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将优先安排投放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等项目。此外,深圳每年还将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用于对从事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及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三层次法规保障执行力

  不过,由于该《条例》几经修改后删减了“法律责任”一章,缺乏对违反循环经济发展行为的强制性处罚措施,因此曾有人对其施行后的执行力问题发出质疑。

  对此,庄礼祥解释说,循环经济立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应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法规所组成的体系。据他介绍,深圳此次主要从三个层次上来开展立法:一是作为纲领性法规的《条例》;二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配套法规;三是与前两个层次的法规相配套的各项实施办法、标准、指标、目录等具体规范。“即将施行的《条例》属于第一层次的法规,其着眼点是促进并确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和措施。”庄礼祥说。

  据了解,深圳将在近期重点抓好第二层次的专项配套立法,如

能源节约、绿色消费和最终废弃物处置等立法工作,并研究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节水条例、政府采购条例以及其他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现行法规。深圳市政府部门也将加强与循环经济立法配套的实施办法和各项标准、指标、目录的研究与制订,以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发展法制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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