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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七月一日起用人单位须买失业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11:24 生活新报

  张覃

  失业保险条例七月一日实施

  失业期给医保补助农民工保险雇主买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昨日,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会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登坤、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艾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冯登坤说,我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重点方向是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参保率,2008年要争取达到50%,2010年达到70%;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参保率,2008年要争取达到90%,2010年要实现全覆盖;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参保率,2008年要争取达到15%,2010年达到30%。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人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参保范围 所有企业都应参保

  新条例:不再区分企业的城镇和非城镇之差别,规定本省所有企业都应参加失业保险;另外把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参保范围;城镇未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业人员也可自愿参保。

  解读:参保范围扩大,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也不受所处城镇还是乡村的区域限制;新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外省驻滇单位和驻滇部队的企事业单位;新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还包括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者。

  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新条例: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是参加失业保险后,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解读:只对被动失业且有继续就业要求的劳动者,才提供失业保险救助,主动辞职是不能获得失业保险救助的。

  如何申领 60日内不申领视为放弃

  新条例:用人单位应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备案。

  解读: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若60日内失业人员未办理手续,视为本人自动放弃。

  如何缴费 农民工单位缴纳保费

  新条例: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解读: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按照同类失业人员应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全额发放给一次性生活补助。

  领取期限 最短2个月最长24个月

  新条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缴费年限相联系,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

  解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享受待遇 自谋职业给创业补助

  新条例: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给予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解读:由省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缴费数额确定。目前按原标准执行,即:一类地区为329元/月;二类地区为284元/月;三类地区为245元/月。

  用人单位录用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可给予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按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计算,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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