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商业贿赂行为应引起重视(06-6-27)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16:16 审计署网站 |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带有明显的利益驱动性,其产生根源在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的悬殊差异。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持续增长的投资规模使建筑市场形成巨大的利益“蛋糕”,吸引了众多的逐利者争相加入。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仅交通领域就有在建项目4400多个,建设资金13400多亿元,参与建设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达15400多家。“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部分单位采取非正常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并有不断漫延的趋势,造成
首先在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需要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许多单位为了在竞争中胜出,采取各种手段向项目主管单位、业主、招标单位有关人员行贿,买通发包商,以期达到中标获取工程的目的。近年来全国已有多个省区的交通厅长因在公路工程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而被判刑,河南省更是有三任交通厅长接连入狱。一些单位中标后再将获得的工程项目向外转包或将工程拆小对外分包,其身份由原来投标时贿赂提供者变成对外转分包时的贿赂接受者。而获得转分包工程的单位在获取工程时也大都离不开商业贿赂行为。 其次是在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环节。由于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发生大量的设备材料采购,设备材料供应商为促使业主或施工单位购买自己的产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商业贿赂,包括提供各种回扣、礼品礼金、佣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外出旅游考察等。如某省一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在采购设备时收受设备供应商提供现金回扣50余万元形成帐外资金,并由设备供应商安排40人次的出国旅游考察。 第三是在工程建设管理环节。一些施工单位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继续获得额外利益向业主及有关人员行贿。一是部分施工单位为了促使业主不断增加设计变更进而达到追加工程价款的目的向业主及有关人员行贿;二是部分施工单位采取偷工减料的方式降低其施工成本,为在质量检测、质量验收时过关向质检人员行贿;三是部分施工单位为多结算工程款而虚报、重复申报工程量,为使其目的得逞而向业主及监理人员行贿;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为促使业主尽快拨付工程款而向业主有关人员行贿。 第四是在建设项目经营权转让环节。如目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引入市场机制中采取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方式,一些单位为获得经营权向转让方及有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除上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外,有关政府部门由于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准、建设用地审批等方面拥有相应的行政权力,部分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也存在向相关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行贿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严重地破坏建筑市场管理秩序,干扰公平竞争,滋生腐败行为,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的正常运行,必须加以遏制。一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理建筑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二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惩处商业贿赂行为;三要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清理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以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作者: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周宏伟)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