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十省督察安全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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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15:5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李明三 北京报道 “从6月底开始,6部委要组织督查组到十个省督查,最后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6月24日,在“安全发展”高层论坛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对外公开了
参与督查的6部委包括中纪委、高检、高法、监察部、司法部和安监总局,他们将对最近两年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据悉,从2001年到2005年,监察部直接参加调查并办结了66起重特大责任事故,督察效果卓著。不过,要想减少未来事故的发生,更根本的还在于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处罚。 “刑法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7年,执行中还可能减刑或保外,很难起到震慑作用。”李毅中建议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或者出台数罪并罚、加重处罚的司法解释。 据了解,截至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达20多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但有些法律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以及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例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定最高罚款20万元。李毅中说,这点钱“远未使非法业主伤筋动骨,也难以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 。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也承认,现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失之于宽” 。他表示,要及时修定已有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原则同意对《刑法》第131-139条进行修改。”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彭玉敬对记者说,“人大常委会认为7年的量刑标准偏低,并已将之列入今年的修改议程。” 张穹证实了这一说法,“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提高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刑期。” 其实,从去年的执法案例来看,有些判决就已超过上述最高量刑标准。如南丹矿难的责任人判了死刑,山西一起矿难事故的责任人判了无期徒刑。而提高量刑的依据,就是数罪并罚。 “我们的手段就是通过数罪并罚来加重处罚,提高量刑。”据彭玉敬透露,安监总局正在配合高检、高法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目前已经修改了四次。”他说,司法解释即将出台,这将有利于严惩事故直接责任人,更好地解决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 此外,关于安全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也在酝酿之中。目前不少省区对事故死亡规定了不少于20万元的赔偿标准。李毅中表示,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完善事故伤亡赔付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