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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医大下属公司侵权协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08:42 新京报

  法院一审判令其赔偿专利人10万元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通讯员石岩) 作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的下属企业,北京协和生物医药化妆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却因为使用“协和”二字被告上法庭。朝阳法院昨日一审认定,该公司使用“协和”侵权,赔偿对方10万元。

  原告郑正华说,他在2002年10月合法转让取得了“協和”化妆品注册商标。

  2004年,他发现协和公司、北京日光旭升精细化工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将“協和”文字注册商标直接作为化妆品商标的一部分使用。

  另外,协和公司还在网络上建立了以销售“协和”

化妆品为目的的网站。他认为,两家单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起诉要求两家单位销毁侵权产品、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20万元。

  协和公司在法庭上认为,自己公司使用的是“协和”二字,从文字、图案和排列方式与原告拥有的“協和”

商标不近似,不会产生混同。该公司由协和医科大学投资成立,使用“协和”是合法行为。而研究所则认为,自己是受协和公司委托生产化妆品,与侵犯商标权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协和公司突出使用了“恊和”、“协和”标志,与原告郑正华享有商标权的“恊和”标志在字形、读音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并且都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这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因此,协和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研究所是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只需停止侵权,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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