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 朱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下午分组审议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分组讨论中,委员们对义务教育法草案新的修订稿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他们仍将目光锁定在了如何遏制教育乱收费问题上,并希望修订后的法律能对解决这一难题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
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国家规定由谁来界定?”“通过哪个部门,履行怎样的审批程序可以收取费用?”“择校费可不可以收?”在分组审议时,郑荃委员抛出了一系列疑问。对于草案中没有对社会上反映非常强烈的乱收费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他表示有些遗憾。
目前学校的收费是怎样操作的呢?郑荃委员介绍说:“学校说他们收的不是择校费,收的是赞助费,到小学面试以后,就通知家长到某个银行的账户上去交赞助费,交完钱才可以办入学手续。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这就是他们收费的依据。”
郑荃委员建议,应该在义务教育法中增加规定“捐赠不得与学生入学挂购”,即不能以入学为条件捐赠。此外,他还建议草案应明确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学生费用的应该予以处分的条款,同时要追究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与郑荃委员持相同看法的还有其他一些委员。乌日图委员认为,草案关于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太笼统,同时也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朱相远委员认为,目前群众对乱收费问题意见很大,如何保证学校不乱收费,需要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保障。
对乱收费问题进行过专门调研的奉恒高委员说,现在学校收赞助费和择校费理直气壮,法律条文如果规定得不明确就会留下很多后患。
在分组讨论会上,委员们还就如何实现教育均衡化发展、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以及完善教育督导相关规定等热点问题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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