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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首次审议 经济宪法剑指垄断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 09:04 北京晨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 

  -多部法律草案首次进行审议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较成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吴邦国委员长主
持会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关于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这两部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作了说明。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分别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中国和西班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国和

墨西哥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四个议案。

  反垄断法草案·首次审议

  “经济宪法”剑指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有关专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意味着反垄断立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更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政府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积极回应民意、打击垄断行为的决心。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约有80多个。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12年之后,反垄断法草案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目前市场上,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

  “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在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甚至会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近来公众反映强烈,草案的规定对此有何影响?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但他也同时表示,“有些问题还跟深化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审议

  立法应对“天灾人祸”

  为应对频繁发生、破坏巨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国加快了危机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始于2003年5月。正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促使中国重新审视突发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540万起,造成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3亿元。

  首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章62条,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使损失降到最小,草案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

  “但是,由于这项权力由政府集中行使,存在着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可能性,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

  草案据此规定,政府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或者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首次审议

  法律地位首次获得明确

  该草案首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这一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草案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它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有关人士说。

  为保证农民成员成为本组织的主人,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防止他人利用、操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草案从保证农民成员的数量和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

  叫停“高价”教科书

  针对教科书价格越来越高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呼吁的教科书应该循环使用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近年来,中小学教材的印制呈现出高档化趋势,不少教科书采用16开大版面,铜版纸彩色印刷,其装帧、设计、印刷的精美程度不亚于专业画报,堪称奢华。“豪华”的装帧也带来了“豪华”的价格,增加了家庭的不少负担。

  与此相应的还有教科书的“寿命偏短”的问题。根据调查,在不少比我们“富”得多的国家,学生课本平均使用寿命为5到10年,而我国中小学生课本的使用寿命只有半年!

  严禁“校中校”乱收费

  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审议中的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办学。后来,这些“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统称为“改制学校”,俗称“校中校”。这些学校多是依托重点校、名校办起来的,一度受到学生和家长们的“追捧”。

  由于政策允许这些改制学校收费,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公办学校为收取更多的费用,不断扩大其“校中校”的办学规模,把优质教育资源向“校中校”倾斜,其本部班级规模不断缩小,学生和家长对此意见很大,社会反应强烈。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内容

  合伙企业形式从三种调为两种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原来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三种形式,修改后的草案则调整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合伙成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有些专家提出,有限责任合伙本质上属于普通合伙,不是一种独立的合伙企业形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草案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分两章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节,作出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能不能参加合伙?如果能,则又应该如何加以规范?修改后的规定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内容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最高判1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刑法182条作出修改,以加大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力度。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草案还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波及面广,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刑法原条款规定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最高刑期达到了10年并且规定得更加详细,表明了国家严厉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决心。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内容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最高判1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加大了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草案将刑法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还将刑法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还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还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意见分歧

  暂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是否违法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认为,我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形势严峻,如不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将会影响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实践中,取证、操作不是最大难题,不能因为取证困难就放弃刑事处罚。

  但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专家则不赞成把这一条所列行为定为犯罪。不主要理由是,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此外,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若按原草案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即便是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新增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掏空公司受严惩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了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草案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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