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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对行政垄断说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 09:01 光明网-光明日报

  制订完善的“经济宪法”力促公平自由竞争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行政垄断”明确说“不”。

  草案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一直以来,有关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究竟如何规定,意见分歧,难以统一。

  “有的意见认为,虽然目前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现象在我国还不同程度存在,但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主要不是依靠反垄断法能够解决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就反垄断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也有的意见认为,目前实践中,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还较为普遍,这类行为扭曲竞争机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全国统一、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对此普遍关注,并期望通过反垄断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进行有效规制。”

  曹康泰表示,对上述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后认为,两方面的意见都有一定道理。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据此,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专设一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据悉,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我国反垄断法起草工作历经10余年,终于面世。草案共8章56条,除对“行政垄断”作出禁止规定外,还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三大制度。

  此外,考虑到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滥用

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考虑到滥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大公司、大企业谋求垄断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反垄断法草案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适用范围,为防止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提供法律依据。草案同时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阻止、协调反垄断工作。”(记者 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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