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如期初审 行政性垄断内容再写入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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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 22:33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记者 刘娜 北京报道 上周,知情人士对本报证实,几经反复并一再拖延的《反垄断法》草案,将如期出现在6月24日开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初次审议。而在之前起草过程中,起初被写入、又一度被删除的“行政性垄断”一章的内容,最终恢复了其在草案初稿中的位置,将出现在参与草案审议的人大委员们手中。
此前有报道称,因为某些争执不下的难题,《反垄断法》将推迟原定于6月上会初审的计划。但权威人士对本报记者确认之前媒体的报道为误报。 此外,《反垄断法》初稿中第五章关于“行政性垄断”的内容,因为各方的激烈争议而一度被整章删除。但该人士上周对记者称,之前被整章删除的这部分内容又重新被添加入提交上会的草案中。 “行政性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中最具难度与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反垄断法》之前漫长的征求意见、反复斟酌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有一方意见认为,中国的行政性垄断有非常复杂、艰巨的背景,在当前中国的实际国情中,根本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很好规制的,而需要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去逐渐解决。且国际经验也表明,各国直接在《反垄断法》中限制行政性竞争的情况也极少。因此,要促进中国当前尽快出台一部《反垄断法》的话,不适宜将“行政性垄断”内容列入。 而另一方意见则认为,行政性垄断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非常普遍,是目前最庞大的垄断力量,已经给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带来了巨大的负面效益,因此,《反垄断法》作为保护市场经济活动基础的法律,应该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做出相关规定。 知情者透露,提交初审的《反垄断法》草案,主要由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经济体制、控制规制经营者集中三大部分组成。 垄断协议指经营者排除竞争的协议,是反垄断法中明确禁止的,但有些特殊情况,如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技术创新,而指定的协议是不予禁止的。 经营者集中主要是包括经营者的合并,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经营的情况,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取得其他影响的情形。这方面,草案采国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事前通报。 如此一来,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的收费项目,或者采取不同的收费要求;一个地方对本地的企业资质要求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的资质要求的差别待遇等问题将被禁止。 同时,对于企业合并达到何种金额需要进行审批的问题,草案将没有集中交易额,但合并各方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总额或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划入审批范围。 据透露,最终确定“120亿元”的门槛,是基于科学的调查和测算。“经过了由50亿元到100亿元,再到120亿元,曾经请社科院通过数量模型进行测算,找国家统计局了解经济普查时的相关数据,到上交所了解上市公司情况等工作的调查分析。” 但是,对于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的问题中是否有一些行业适用例外,草案虽没有列出可以例外的行业。 “但是也留了一点余地,比如邮政体制改革,铁路体制的路网分离问题,需要有些部门制定专门法规作出规范。”上述人士说。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