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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合同诈骗案主犯国洪起一审被判刑十五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15:20 扬子晚报

  本报无锡电 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6月22日,无锡中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检方指控,因证券业务关系,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洪起
,结识了时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吴克夫。两被告人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禄投资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骗取了该公司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此外,2003年2月,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赛克赛思公司、国洪起、吴克夫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达1.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九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以其贷款1.5亿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通过欺骗取得公司登记,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九九公司和国洪起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国洪起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并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克夫系从犯。由于案发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了赛克赛思公司相关资产,赛克赛思公司及时归还宁禄投资公司人民币500万元,法院对赛克赛思公司及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邹萃 亦正 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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