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行为犯模式核定骗贷罪 银监会建言刑法修正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18:5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孙 铭

  北京报道

  “骗用贷款罪”到底是以造成损失的结果来定罪,还是以是否实施行为来定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罪行,国有与非国有机构责任人是否应区别量刑?

  对于“非存款”形式进行的非法筹集资金行为,应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下称“草案”)相关的金融犯罪条款,银监会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6条修改意见。该草案于去年年底开始进入审议议程。

  骗贷罪应以“行为犯”模式定罪

  银监会提出的6条意见分别涉及“骗用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量刑模式、国有与非国有身份犯罪差异、反洗钱犯罪、非法集资、金融机构征询凭证管理等方面。

  关于“骗用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草案第六条规定应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构成要件,银监会直陈此条款“有所不妥”。

  银监会认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此带来损失的形成一般需要很长的周期,且损失是否最终形成,在实践中因缺少统一判断标准而很难判断。如果将“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则判断起来非常困难,不利于打击此类违法犯罪。银监会建议将该罪由“结果犯”模式改为“行为犯”模式,以是否实施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而不是以结果作为构成要件。即以“数额巨大的”和“数额特别巨大的”作为“骗用贷款罪”成立的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方面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齐备,犯罪即为既遂形态。”

  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这里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现实损害结果。”

  同样,针对草案第十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这一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银监会建议,应统一按照“数额特别巨大”来定罪。

  避免法律条文冲突

  对于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济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财产”,草案对《刑法》第185条第三、四款修订时,对该罪责任人的量刑并未区别国有金融机构主管人员和非国有金融机构主管人员,而是采用同类性质的犯罪同等量刑的原则。但银监会指出,该条的第一、二款仍然对上述两种机构性质的责任人区别量刑,与上述修订不协调,应予以取消。

  此外,由于《反洗钱法(草案稿)》已经进入立法程序,刑法的修订案与之有冲突之处,银监会认为,刑法修订要充分考虑《反洗钱法(草案稿)》的相关规定,使两部法律在对洗钱行为的界定上保持一致,以避免法律上的冲突。比如对洗钱罪的定义,刑法修正案草案应与《反洗钱法(草案稿)》相一致。

  对“非存款”非法筹集资金行为定罪

  针对刑法中只是对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对采用“非存款”形式进行的非法筹集资金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做出规定。银监会建议增加这一行为定罪。

  银监会认为,目前社会上假借各种不同名目进行非法筹集资金的活动愈演愈烈,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由此建议,将刑法第176条第一款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监会同时建议,待法律上对非法集资给出一个明确界定后,再对该条款作进一步修改。

  金融机构的重要凭证如信用证、存单等重要凭证的管理已经加强,但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转而从金融机构进账单、对账单等单据或银行征询函入手,进行犯罪活动,而现行《刑法》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银行征询单或进账单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银监会建议,为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刑法》第188条增加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的进账单、对账单和银行征询函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