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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立法预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18:4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韩瑞芸

  北京报道

  从未办理过贷款的人,有一天竟发现自己“负债累累”,那是怎么回事?

  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征信管理局有关人士透露,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通至今已接受了不少查询申请。有些人甚至在查询之后才发现,自己所在的单位竟然拿着其个人资料和信息暗地里办理了购房贷款。

  “虽然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但通过查询数据库,相关类似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而且,这些违规操作往往都形成了坏账。”这位人士表示。

  一方面,员工个人信息有可能被公司泄露或利用,另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在各政府部门间的交流目前也是无法可依。

  

信息产业部
政策法规
司副处长李长喜透露,信息产业部与央行探索的将电信用户在电信公司的个人信息转入央行数据库的问题,至今未解决的关键在于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也就是说,政府机构间是否能够对个人信息实施共享,哪些信息该被共享,这一共享的行为是否需要个人同意,这一系列问题悬而未决。

  据记者了解,我国的《个人信息法》立法工作有可能于明年正式启动。这项工作或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央行和商务部主导。目前,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不过,业内人士猜测,《个人信息法》正式出台的时间不可预料,因为立法进程可能非常艰难。

  “信息”与“隐私”之辩

  横在《个人信息法》前的第一道槛便是如何界定“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如何与“个人隐私”相区别。

  参与立法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由于缺乏这一法律依据,个别政府部门走出职权范围、一些非政府部门超出其业务目的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处可见。比如,一些学校以防范考试作弊为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个别地方在制作各种形式的社保卡或其他电子卡时,收集的个人信息有的多达100多项,存在严重的滥用危险。

  对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处长欧阳武表示,“隐私”概念较为抽象,即便是采用了隐私概念的美国,也没有在法律上对隐私给出明确定义。相反,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则相对简单一些。

  因此,如何区别属于隐私和不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如何平衡信息流通与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这是《个人信息法》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

  执行部门应独立

  对于个人来讲,不同层次的信息,其敏感程度也是不同的。对此,欧阳武建议,在保护强度和保护程度上应作区别。

  个人信用信息就被认为是敏感信息。比如,个人的收入来源和存款状况直接关系到其偿还银行贷款或购买赊销商品的能力。

  “域外立法都非常关注敏感信息的保护。欧盟还将此列为‘充分性’标准中的重要一条。”周汉华介绍,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规定,第三国的隐私法律只有经欧盟委员会判定达到“充分性”保护标准后,才能接收到来自欧盟的跨境个人信息数据。

  欧阳武认为,对于“充分性”的争论不仅仅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问题,更多的则涉及到贸易问题和国家安全问题。“欧洲的规定首先会使得中国企业不能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承接欧洲的数据处理外包;其次,欧洲企业对中国客户的数据可以出境流向欧洲,但中国企业对欧洲客户的数据不可以进口到中国,这会使我国企业在国家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将直接影响到跨国企业的运营成本。”他说。

  《个人信息法》的缺位导致个人隐私权与其他社会利益的界定非常困难,甚至有学者认为,这一缺失有可能使今年即将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打折扣。

  周汉华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明确不公开信息的范围,否则,有关部门就有可能以保护个人信息之名,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以公开政府信息之名,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一个决定性的问题是,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政府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这必然会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周继称,考虑到我国政府机构的现状,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管部门既可以是专门设立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也可以是内设有专门机构或人员的一般办事机构,如政府办公厅或秘书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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