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秦旭东 北京报道
“法锤虽然落下,尘埃并未落定。”
备受瞩目的“纳西古乐”名誉权纠纷案,于去年年底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杂志社对原告宣科构成名誉侵权,而此案也引发了法学
界对名誉权与学术自由之间的边界的热烈讨论。
6月16日,由社科院法学所召开的“名誉侵权案件的法理学思考与司法专业化建设”学术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表示,“判决已经生效,尽管还有一个再审程序,但是一般理解,再审很难启动。”
但是被告并没有放弃,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评论》杂志社社长赵春强向记者表示,“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但不会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艺术评论》已经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映情况,同时正在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而巧合的是,原告宣科新近也因为“纳西古乐”做了被告。北京一位名叫马征的自由撰稿人以观众的身份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宣科2004年9月18日在北京世纪剧院演出的“纳西古乐”音乐会有欺诈行为,要求其做出赔偿。
“纳西古乐”纠纷案外生案
“纳西古乐”名誉权纠纷案起始于2003年9月《艺术评论》发表的一篇文章。
云南省艺术研究院副编审吴学源在《“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一文中,反对丽江县(现为丽江市)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纳西古乐”申遗,认为“申报材料基本上是‘丽江县大研镇古乐队’的民间文化经纪人兼节目主持人宣科先生的商业广告宣传,部分观点和内容与事实不符。
丽江市中院和云南省高院两审均认定上述文章对宣科的名誉造成贬低、损毁,构成侵权。此案历时两年多终审。
而2006年5月,马征起诉宣科,称2004年9月18日在北京世纪剧院演出的“纳西古乐”音乐会中的演出曲目与其宣传严重不符,构成欺诈。
马征的这一指控针对的,恰恰是吴学源文章所指的问题。而马征的代理律师,刚好是“纳西古乐”名誉侵权纠纷案中被告之一《艺术评论》杂志社的代理人、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放。
对马征的指控,宣科予以否认并认为这和《艺术评论》杂志社有关系,甚至认为“马征”这个名字是化名。
而马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看了那场音乐会后,又看到2004年央视《面对面》节目对宣科的采访,“感觉受到了欺骗,心里非常不舒服。这和那个案子没有关系。”当然,马征不否认,之所以找王放做代理人,是因为在“纳西古乐”纠纷案中知道了这个律师。
王放告诉记者,马征在2005年初就和她联系了,但是因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文艺演出方的案子,是比较新的类型,初次起诉时法院并未受理,“我们做了充分准备,法院在今年5月才立案,目前开庭时间还没有确定。”
名誉权与言论权的边界之辩
案外生案,都同“纳西古乐”的学术争议相关。
两审法院都认为该文属于学术评论,声称法院对学术问题不作法律上的裁判,这一判定获得学界的多数认同。但法院同时认定文章超出了学术批评的范畴,构成侵权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吴学源文章中的那些言辞,如“欺骗”、“蒙蔽”、“毫无音乐常识的胡言乱语”、“挂羊头,卖狗肉”等。
在16日的研讨会上,有关学术批评中如何区分诽谤、侮辱与尖刻批评之间的界限成为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对于学术争议和学术真伪问题,司法应该特别谨慎,在相关专业问题上应该听取专家意见。他认为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存在这样的一个推理——学术批评只能就学术问题发表意见,不能对人;既然对人提出质疑,并且言辞激烈尖刻,因此构成侵权。
江平说,实际上学术的批判不可能回避对人的评价,特别是在学术打假领域,比如韩国的黄禹锡事件、上海的汉芯造假事件,学术同人是密切相关的,如果仅仅因为言语过激就认定侵权,而不顾及文章的整体和背后的学术问题,对学术研究和言论自由会有伤害。
著名法学家、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梁治平指出,名誉侵权是行使言论自由的一个附带结果——一个负面的结果。目前中国名誉权诉讼泛化,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是,只讲民法上的名誉权问题,不讲宪法上的言论自由问题,只对名誉权作出正面阐释,而言论权却是缺失的。由于缺乏宪法诉讼,如何协调和平衡名誉权和言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就成为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也表示,过多关注名誉权而忽略学术自由批评的权利,是目前的一个客观环境,司法实践中要联系这样的“历史情景”,把握法律政策的精神。
而在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徐炳看来,“笔墨官司太少,而法院官司太多”是个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学术界——包括文艺界和法学界“溢美之词泛滥而缺少批评”。“你可以写一篇很好的批评文章,把他驳倒,让人觉得你有道理,反而会提高自己的声誉。”徐炳说,要鼓励用言论权去维护言论权,而不是用法律去堵塞言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指出,在判断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界限上,应该区分公众领域和完全的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的言论不同于指向一般人日常行为的言论。
他认为,多年来我国有关名誉权诉讼的司法规则、法律解释和理论都进步甚微,应该通过审判案件去解释法律,而不是脱离审判而事先解释法律,也就是说要重视判例和司法经验的积累,而不是事先的成文规则。
江平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司法改革的第二个五年纲要中提出要加强对判决的指导,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判例的指导。
而社科院法学所刘作翔教授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建立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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