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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风险管理:全面效果评价不现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17:1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冯 青 北京报道

  6月20日,国资委宣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出台。该《指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制定。《指引》共分为十章七十条,以及两个附件。

  《指引》由国资委企改局牵头起草,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先后易稿20多次。其中有一年多时间都在征求意见,在国资委内部经过了两轮讨论,还针对部分央企进行了专门调研。

  此外,国资委先后8次组织各种类型的风险管理研讨会。在2004年12月举办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国资委组织专家对所有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风险管理知识讲座。2005年,国资委又组织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到香港进行风险管理培训。

  就该《指引》的主要内容,记者专访了曾以专家身份参与了《指引》的讨论和修改、国内第一家专事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咨询公司的负责人——第一会达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多加。

  非金融领域风险管理仍空白

  《21世纪》:您认为该《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吕多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既有内部的战略定位、投融资决策、财务和运营、合规性等风险,也有外部的市场需求变化、政策法律改变、宏观经济调整、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如何识别、判断、监测、控制这些风险,已成为投资者、企业管理者、专家学者和证券监管机构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

  尽管由于巴赛尔协议,全面风险管理在中国金融行业已经率先实施,但是在非金融领域还是空白。

  目前在我国,风险管理仍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由于风险意识不强,风险管理工作薄弱,是企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重要原因。特别是2004年发生的“中航油事件”,加快了在央企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进程。

  《指引》借鉴了发达国家有关企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外先进的大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以及国内有关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规定,对于中央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稳步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21世纪》:企业通过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要实现哪些目标?

  吕多加:企业通过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要实现以下总体目标:一是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二是确保内外部,尤其是企业与股东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包括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三是确保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四是确保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五是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21世纪》:在《指引》中着重对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作了详细描述。可否解读一下?

  吕多加: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董事会就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对股东(大)会负责。具备条件的企业,董事会下可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总经理就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企业应设立专职或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

  《指引》对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机构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职责也作了详细的说明。

  全面效果评价不现实

  《21世纪》:如何对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

  吕多加: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其复杂性在于若使风险控制和企业战略保持一致,并且在企业风险的承受度之内很难。而且资金的投入非常大,大企业至少要花费一亿美元。所以实现全面评价不现实,局部评价是可以实现的。

  第二点困难之处在于理论上,评价风险是否在某企业愿意承受的风险范围之内,没有一个普世性的程序。要看控制风险的效果,但是效果又不能按企业计账的形式来看。

  每个企业都存在千万种变化的风险,各个企业的业务不同,战略目标不同,风险也不同。因此需要深入到企业内部,最终由企业决策层做出效果评价。

  如果由第三方给所有企业做一个评价,相当于对所有风险制定出一个客观标准,这是很困难的。但是不排除在个别领域内做出评价的可能性。例如若对投资决策的风险管理进行评价,可以看其过去5年的投资结果。但是拿出对所有企业通用的风险评价标准,我认为是不可能的。

  《指引》操作性强

  《21世纪》:目前国外全面风险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如何?和《指引》有什么区别?

  吕多加:全面风险管理在国外也是刚刚起步。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法规和标准。近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风险管理。

  目前,全世界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与风险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世通、安然丑闻以后,2002年,美国国会从保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出台了萨班斯法案,要求所有到美国境内上市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内控机制,极大地促进了世界范围内全面风险管理的普及。

  我认为国资委出台的《指引》比国外颁布的风险管理规定脉络更清晰,技术手段也更丰富。而包括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也都认为,《指引》的技术含量高,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已经涵盖了国际上9大专业机构(包括安永、德勤等“四大”公司)共同起草的“企业风险管理指南”所包含的内容。

  业界认为,中央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对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十分必要。很多接受调研的央企也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管理行为,《指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风险管理的体系、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在美上市企业面临建立内控体系考验

  今年7月15日,中国在美上市企业将面临一场异常严格的法律考试——萨班斯法案大考。统计显示,一家大型美国公司在应对萨班斯法案中“完善内部控制”条款,第一年建立内控系统的平均成本高达430万美元。而目前中国公司的准备尚显不足。

  据悉,404条款是萨班斯法案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其中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五个部分。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404条款涵盖企业运营的各个领域,一旦投入实施,必将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

  全面风险管理如何定义?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

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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