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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政府定价行为套上笼头 涨价要进行成本监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10:34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孩子的学费、老人的药费、每个月缴的水电气费,这些政府说了算的价格成本有多少?价格是怎么定的?这些老百姓关心的情况今后都将逐步走向公开。江苏省物价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彻底改变过去“企业报成本,政府定价格”的模式,通过政府对商品及服务的成本监审,使政府定价行为更加合法、公正、规范、科学,并为社会各界加强对政府定价行为的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给政府定价行为套上“笼头”

  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政府制定价格往往是以企业会计提供的账本、核算出的成本作为调价依据的,在前几年的一些价格听证会上,一些政府定价商品服务的成本则是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这种自报成本的定价模式往往给了一些单位以虚报成本的可乘之机,也难免引起公众的猜疑。去年,我省某市物价部门在一次药品定价中,要求相关单位先自报药品成本价时,很多品种的药品就被大幅自抬身价,最后物价部门在审核中把这些虚报的高价打了回票。不过,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在《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后都将得到改变,今后经营者申请定调价均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成本依法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未经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一律不得定调价。

  水电气学费均需进行成本监审

  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队长刘璐介绍,《办法》将五种商品及服务纳入成本监审范围,基本覆盖了群众关心的领域。首先是依据政府定价目录和价格干预措施确定的商品及服务,我们日常生活中涉及较多的药品价格、瓶装液化气价格就是这一类的;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像地铁票价、城市公交出租价格、水电气价、义务教育的学费、有线电视收费、重要景点门票价格等等;制定暂未列入目录,但有必要进行成本监审的价格;所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制定或调整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需进行成本监审;还有就是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的要求实施成本监审的品种。据悉,具体的成本监审目录目前尚在制定中,将于下半年出台公布。

  可公开的成本将向社会公布

  过去,经常有群众反映,政府制定价格的过程不公开不透明,老百姓只能被迫接受最后的价格。有了新的《办法》后公众的知情权得到进一步保障,一些不涉及商业机密、可以公开的成本监审结果,物价部门将把这些数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监督,增强社会公信力。省物价局昨日还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把成本监审办成“铁案”,纠正定调价前不按规定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纠正自身不作为而将成本监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去进行的行为,纠正以成本监审名义或以成本认证、成本评估为由直接或变相向经营者收取费用的行为。今后,政府定价行为将在法律法规约束下,变得更为科学公正。

  经营者不配合的将受处罚

  为了掌握政府制定价格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我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规定了定点监审成本制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者实行定点监审,由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及公布成本。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我省还在全国首先规定了相关处罚性条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成本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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